论行政诉讼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论行政诉讼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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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诉讼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内容提要: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也与民事、刑事诉讼一样,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但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为新出现的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操作,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XX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2、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对庭前证据交换应如何运用和操作,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作法不一,本文就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有关问题,谈一谈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意义及存在问题  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在一审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互相交换已经持有的用来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从而固定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及不争事实的一项法律制度。  随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人民

3、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就是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产生的,各地法院也正在摸索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从司法实践看,效果明显。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第一、强化了庭审功能。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整合当事人争议焦点,审查判断和排除不相关的证据,这对突出庭审作用,强化庭审功能非常必要。  第二、防止了诉讼突袭。证据交换制度,明确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开庭前相互交换证据,充分提出主张和根据,并规定了证据和主张的丧失效力,有利于有效地防止法

4、庭审理中一方诉讼的突然袭击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  第三、节约了庭审时间。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让双方当事人互相了解彼此之间的争议焦点及开庭时准备施展的各种防御功击手段,为法官在庭审中有效实施诉讼指挥权奠定基础。同时,对无异议的证据,只需要在庭审中作简要归纳,说明证明对象便可,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审判工作效力。  第四、减少了诉讼成本。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可以使诉讼各方都了解对方所拥有的证据,从而对诉讼结果可以形成合理的预期,使庭审有重点、有秩序进行,使案件快审快结,以减少诉讼成本。同时也可防止他人滥用诉权导致他人诉累的现象发生。  第五、有利于人民法院裁判的公开

5、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案的信任度,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  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滞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法官执行“两难”。因庭前证据交换规则的制定,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法官在执行时只能是在摸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和效率不能充分体现出来,使法官处于“两难”境地。执行与立法不一致,不执行又与目前的司法改革相违背。因此,法官在执行该制度时,表现不一。  第三、当事人不配合。当事人在接到庭前证据交换通知后,态度不同,有的消极,有的积

6、极,有的甚至不到庭,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拒不到庭,不要承担法律后果,造成庭前证据交换无法进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受阻。  二、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适用原则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应当适用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与人民法院依职权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庭前交换证据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应当采用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在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起主持、主导作用,行使指挥程序进行的权能,如指定庭前证据交换日期、地点等。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

7、的选择权,不过多地干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侵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或发生在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时,人民法院才对其行为进行干预。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人民法院应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平等处分权,使双方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避免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因素,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保障诉讼公正。  2、诉讼效率与经济原则。  设立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要尽可能简便、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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