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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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篇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1987)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五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  建设”的战略方针,加强技

2、术市场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现根  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技术也是商品。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  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推动技术成果的  推广和应用。技术市场可以多各所有制并存,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经营。  根据需要可以办成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或科技交流交易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技术商品的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技术经营机构或技术  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协调,促其成交。  第四条进放技术市场流通的技术商品,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成果或可独立应  用并通过鉴

3、定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  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应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四  川省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侵犯他人技术权益和  经济利益的或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  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技术交易双方应遵守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  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技术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和中介方的合法经济收入,  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4、技术市场是指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成果推广、应用、转化为生产力的  整个流通环节和领域,其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出口、技术招标及科研生产联合等。  第九条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生产品种及  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技  术,都可以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各级计划、经济、科技部门的计划内项目以及各单位的技术难题,均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要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三章技术市场的机构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

5、管理技术市场的领导机构,要安排、调剂一定人员,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和协调,草拟有关法规,组织和监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为加强我省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凡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科委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方能开业  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可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类,其单位性质由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业务的内容审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经营与技术无关的商品,并接受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

6、具备如下条件;  1、应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向;  2、全民所有制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在该机构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具有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民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该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  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人员;  4、有必要的合法资金。全民所有制和集体集体所有制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有一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不能计算在内;  5、有固定的经营地点。  第十四条经营技术商品的服务单位,为他方提供了技术服务,并按约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可相应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自收自支,做到经济自立。  第十五条由

7、于技术商品交易的制约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技术交易从洽谈、成交、实施到验收投产,一般需要有中介方(指各级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中介方有为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责任。  第十六条组织跨省或全省性的技术交易活动,应在省科委登记;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交易活动,应在举办地的科委登记。  第十七条各技术市场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科委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十八条在技术市场鉴定、经营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和其他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技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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