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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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1230(颁布时间)19970301(实施时间)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6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保护和养护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

2、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列为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动员全民参加义务植树,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表彰和奖励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

3、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辖各区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4、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建制镇的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利用和保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的近期目标,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化规划的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化各项指标

5、。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5%;在旧城区的,不低于40%。(二)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等单位,在新城区的,不低于4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35%。(三)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0%。(五)

6、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20%;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15%。(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城区的,不低于30%;在旧城区的,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建造天台花园。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

7、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第十条 城市防护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物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建造隔离绿化带。其宽度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26米以下的,两侧各2米至5米;26米至60米的,两侧各5米至10米;60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10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

8、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二)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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