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和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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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639102e33e863bc4398087a2d451c.doc】淡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教育部台(84)秘字第020371號函核定(84)校人字第1234號函公布(84)校秘字第3275號函修正教育部台(85)申字第8466138號函核定(85)校人字第0591號函修正教育部台(86)申字第8610939號函核定(86)校秘字第2714號函修正88.9.3第66次行政會議依據88.6.9第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88.06.09第4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88.10.22教育部台(88)申字第88129269號函核

2、定88.10.28(88)校秘法字第024號函公布93.10.29第5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教育部93.12.3台申字第0930161025號函核定93.12.7(93)校秘法字第027號函公布94.06.03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4.07.01台申字第0940090444號函核定94.07.28室秘法字第0940000021號函公布95.03.2994.2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5.04.11校秘字第0950000783號函公布95.11.03第5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5.11.13校秘字第0950003079號函公布100.06.

3、08第6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0.06.22校秘字第1000001612號函公布100.08.04處秘法字第1000000006號函公布101.11.02淡江大學第6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1.11.26校秘字第1010010560號函公布107.06.08第7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6.19校秘字第1070005543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保障教師權益,紓解教師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成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4、)。第二條  申評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各學院及體育事務處各遴選一人及校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若干人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每年改選半數委員,不得連任。前項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三條  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席簽請校長遴聘之。第四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第5頁,

5、共5頁【093639102e33e863bc4398087a2d451c.doc】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第五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第六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一、對於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二、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教育部之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第七條  學校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條規定。第八條  申

6、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學校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第九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電話。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電話。三、為原措施之單位。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七、受

7、理申訴之學校。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再申訴時,應另檢附原申訴書、原申訴評議決定書,並敘明其受送達之時間及方式。第十條  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申評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第十一條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學校或為原措施之單位提出說明。學校或為原措施之單位應自前項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交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學校或為原措施之單位認為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通知申評會。學校或

8、為原措施之單位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第5頁,共5頁【093639102e33e863bc4398087a2d451c.doc】規定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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