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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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4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章就业失业管理  第四章职

2、业培训  第五章创业促进  第六章就业援助  第七章失业保险  第八章人力资源市场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1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就业促进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

3、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

4、业。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级督查制度,对促进就业工作计划定期进行督查考核,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第九条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促进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10—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人员登记和统计、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就业政策宣传等就业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第十

5、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引导和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二条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就业促进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均等化的就业服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市和区(

6、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原则,建立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机制。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不同区域之间建立人力资源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或者有序转移就业。  —10—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公共就业服务场地和创业、就业场所,促进劳动者就地就近创业和就业。  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应当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

7、业。  因征收农村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提供适当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三章就业失业管理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应当办理失业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失业登记及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龄城乡劳动者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

8、调查,将其纳入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录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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