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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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高管人员与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释义见6.1)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或投保人认可的其他骨干人员)及其他在职员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超过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1.2.1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1.2.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43/4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高管人员与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

3、)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17);(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1.3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等的企业或机构。1.4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

4、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43/4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高管人员与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

5、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2.1.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

6、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43/4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高管人员与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

7、行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

8、保协发【2013】88号,“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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