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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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摘要: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性与行政优先权因素是行政合同基本特征。“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导致行政合同外延的模糊性,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不能采取单一的标准,应该采取以“合同内容标准”为主兼采“合同主体标准”、“合同0的标准”的递进式混合标准区分说。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性;契约性;合同内容;合同主体;合同目的中图分类号:D912.1;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71-02作者简介:崔岩(1991-),女,汉族,

2、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英语、翻译理论与实践;汪中良(1988-),男,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作为一种柔性行政方式,近年来行政合同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到行政管理中,对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1]行政合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合同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二、行政合同缔结的0的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三、行政合同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行政合同以一种私

3、法契约的方式来代替传统的高权行政,其中“契约形式”是手段,“行政行为属性”是本质,“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导致行政合同外延的模糊性。用单一的标准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往往是力所不及的,二者的区分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住行政合同“行政性”的本质。一、行政合同区分的标准(一)行政合同区分的主体标准行政合同的公方当事人必须为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合同的形式要件,“无权即无行政”,非有行政权的机关所签订的合同不是行政合同。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使包含有执行行政公务的内容也是民事合同。当

4、然,行政主体也可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缔结民事合同。例如:政府机关将办公楼建设工程承包给建设公司,将清洁、安保事项承包给专门的物业公司等。行政机关从事上述类似行为时是纯粹的民事主体,行为受私法规范调整。判断行政主体以何种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要结合“行政优先权因素”、“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物”、“合同0的”等因素综合考虑。(二)行政合同区分的目的标准行政合同的缔结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以合同的形式执行行政公务来实现行政管理的0标。而民事合同的缔结是民事主体为了追求自身民事权益也就是个体私益。正

5、因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一定的法定职能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区别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以公共利益为首要考量。相较于传统的高权行政,行政合同既满足了行政需要又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度,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更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要求。当然,用“目的标准”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并不要求这种目标和效果是否会实际成就,这涉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判断问题。(三)行政合同区分的内容标准“内容标准”区分说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行政合同区分理论的通说。“内容标准以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抓住了不同类型合

6、同的区别实质。当然,用“合同标的理论’;来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也并不是仅以行政合同固定的事实内容为限,在考察行政合同内容时通常不可避免的会对合同的0的进行考察。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优先权是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最本质特征之一。[2]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3]在行政合同领域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1.合同单方变更、解除权;2.合同的制裁权;3.缔约对象选择权;4.合同监

7、督指挥权等。二、行政合同区分应采取递进式的混合标准说(一)行政合同区分的初步判断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主体标准最容易操作,但是仅靠主体标准远远不够,因为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成立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有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并非全是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缔结民事合同。而“目的标准”是区分行政合同的关键,但是有时候由于“行政管理”、“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目的标准”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行政合同区分的综合评判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

8、行政合同的“行政因素”永远是占主导地位的。民事、行政合同的区分需要深入到合同的条款中去,跳出合同形式本身,判断合同所反映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反映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则该合同是行政合同。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代表的主体身份“对合同单方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特权”[4],其中行政主体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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