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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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变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部分条款的公告为适应我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我司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乙方(证券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更改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12楼,法人代表更改为:徐丽峰二、第一条的词语释义,客户改为“甲方”,证券公司改为“乙方”。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甲方已经详细了解和充分掌握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

2、业务规则),已听取了乙方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讲解,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黑色字体特别提示部分等,甲方承诺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四、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的:(1)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2)在乙方及与乙方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3)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4)证券投资经验不足;

3、(5)缺乏风险承担能力;(6)有重大违约记录;(7)是乙方的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或者关联人;(8)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情形。五、增加:第四条第三款(三)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或者关联人,甲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立即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六、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信息。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也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在交易

5、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七、第四条第六款修改为: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者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必须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八、第四

6、条增加:第十五款:甲方承诺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九、删除:第六条。十、第十条修订为:第九条乙方受理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申请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客户征信。甲方符合融资融券交易主体条件的,乙方按照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备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乙方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十一、第十一条修订为:第十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者转入除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证券交易所规定

7、的其他禁止业务。十二、删除:第十二条。十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为:第十七条。十四、第二十三条修订为:第二十条保证金一般为货币资金,可以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十五、第二十四条修订为: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调整并按照本合同第一百二十一条约定的方式公布乙方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和折算率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乙方公告为准,但乙方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乙方确定的可充抵保

8、证金的证券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率。十六、第二十九条修订为: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调整并按照本合同第一百二十一条约定的方式公布乙方的保证金比例,但乙方确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十七、第三十条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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