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

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

ID:19788147

大小:58.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06

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_第1页
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_第2页
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_第3页
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_第4页
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仍然要以现有法律资源为根本途径。而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中,最适于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就是行政复议。但现行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却不被农民所看好,因为它所具有的缺陷使得它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些缺陷是:对行政复议的定性错误,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被告,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这些缺陷使得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害怕成为被告而不敢撤销或变更土地征收决定,而作出维持土地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克服这些缺陷的途径有,对现行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或在土地管理法中对行政复议作出特别规定,使得复议机关在作出改

2、变土地征收行为的复议决定,农民向法院起诉时,被告仍然是原决定征收的机关,而不会是复议机关。  关键词:行政复议;土地征收;复议机关;纠纷解决  :D92文献标志码:A:1673-291X(2012)27-0143-02  一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征收所引发的纠纷可谓层出不穷,法学界对纠纷的解决依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少论者认为,应该创造出新的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法。笔者对此类观点不能苟同,主张中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仍然要以现有法律资源为根本途径。而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中,最适于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就是行政复议;但同时又认为,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要为农民所

3、接受,就必须作出修改。而且,只要修改正确,就无须再创造出其他的救济制度,修改后的行政复议制度就足以维护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他们所接受。根据如下:第一,农村土地征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它以土地征收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以农民为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农村土地征收行为,作为复议的对象符合中国行政复议法的精神。第二,相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具有“内部优势”,即行政复议机关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凭借行政领导的行政命令直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三,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仍然相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具有效率优势,它简易、迅速,可以及时、迅速纠正执法中的

4、错误,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维护。虽然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严格的土地审批权限和手续,但长时间来,越权批地,甚至不经过批准而征地,“先斩后奏”,甚至“斩而不奏”的现象相当普遍。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维权之路非常漫长,农民不选择它是很正常的。第四,行政复议具有“经济优势”,它不收费[1]。中国农民大多是穷人,这一优势对他们应当格外具有吸引力。  行政复议有如此之多的优势,农民为何还不选择它呢?这是因为它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使得它不能够很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些缺陷是:对行政复议的定性错误,把行政复议定性得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又有权利救济行为的性质。第二个缺陷

5、是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被告,第三是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三个缺陷又是紧密相关的。正是基于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如果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就会成为被告;正是因为定性为权利救济行为,法律为复议机关设置了居间地位,以及作出复议决定的类似于法官的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缺陷也使得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未体现其自身的优势,也不能弥补行政诉讼的不足。  因此,必须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完善和发展。本文以下就从法理上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途径进行简要阐述。  二  中国立法对行政复议的定性是模糊的。一方面,将其定性为救济行为即行政审查。另一方面,似乎又将其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

6、  中国法律把行政复议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还体现在,它赋予了行政复议超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复议可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二,复议可改变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第三,行政复议及其决定的这种超强效力还是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的,远远超出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强度。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后,尚有停止执行的可能。而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既无停止执行的可能,亦无推迟生效的例外。  由上述可知,相关立法对行政复议的定性是模糊的、混乱的。把行政复议定性为权利救济行为,和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相互冲突的。权利救济行为具有居间性、超然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单方性、直

7、接性。具体行政行为中只有行政裁决具有居间性,但众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仍然要以现有法律资源为根本途径。而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中,最适于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就是行政复议。但现行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却不被农民所看好,因为它所具有的缺陷使得它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些缺陷是:对行政复议的定性错误,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被告,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这些缺陷使得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害怕成为被告而不敢撤销或变更土地征收决定,而作出维持土地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克服这些缺陷的途径有,对现行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或在土地管理法中对行政复议作出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