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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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社保实务操作讲义闵行社保中心二〇一一年七月《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实行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主要涉及参保人群个人利益的方面(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工伤保险待遇(四)失业保险待遇(五)生育保险待遇(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你身边的N大社保变化社保之“变”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上海市政府密集出台了10多个有关文件,相继调整了系列社保政策本次调整,上千万职场人士的社保将会带来或多或少的变

2、化。社保之“变”具体有二大保险制度并轨,即“镇保转城保”、“综保转城保”以下情况均有变化适用人群过渡期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享受待遇上海有关政策调整文件:养老保险方面文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1)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2)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规定调整: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

3、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案例:方某于2010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还有余额36000元,此36000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在职人员死亡后也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操作待定医疗保险方面:文件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医保政策通知(沪府发〔2011〕32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

4、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案例李某因被交通肇事者撞伤而住院,可交通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尚在立案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原来都是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甲某的情况,即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其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失业保险方面:文件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

5、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1)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的规定调整(2)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3)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失业保险的变化变化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变化2: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象有所调整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

6、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调整后,再次强调了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意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方面:文件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

7、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2)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3)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4)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的规定调整案例1:小王工伤后住院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原规定应由所在公司支付,但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影响了小王的合法权益。7月1日政策调整后,像小王这样住院治疗工伤的,若在本地就医,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确保了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案例2小杨工伤后,

8、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4100元。政策调整后其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原来的20个月提高到23个月,增加了3个月,即4100元×3=12300元。需注意的是,按照新政策规定,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围是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案例3小宋工伤后,被鉴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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