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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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电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护柴伟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电信行业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及电信运营商的市场垄断地位决定了电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和侵害。电信消费过程中常见的“差别待遇”、“捆绑销售”、“陷阱消费”、“电信骚扰”等正日益严重地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此同时,电信消费者的维权却举步维艰。因而我们必须检讨与电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对其进行完善。.jyqkunication)第5章“有线或无线通信”(ylrea在“Technology,MediaandTeles:

2、Ringingthechanges”这篇文章中,主要讨论了电信市场的竞争或合作必须符合电信消费者的长远利益,着眼点依然是电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二)电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即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从自主选择权的立法规定来看,强调的是消费者的自主、自愿行为,但自主的内涵没有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学术界关于“自主”的界定基本一致,如:杨柴垣教授认为,自主选择权就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王保树教授将自主选择权定义为,消费者对买或不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

3、某种服务,以及购买或接受哪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有权自主进行选择,不受任何人干涉。而学者金海福则提出,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及购买或接受何种商品或服务、购买或接受哪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笔者认为,上述学者对自主选择权的定义都只强调了消费者的主观自愿性,没有从客观方面对自主选择权进行描述,因而这种界定是不全面的。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实质上包含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主观上的自愿性;二是客观上的自由性。首先,主观方面的自愿性。自愿性是从消

4、费者的主观方面出发,强调消费者的行为是基于主观自愿做出选择的结果。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欠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其次,客观上的自由性。所谓客观上的自由性即不受他人的诱导、强迫、威逼、欺骗等非法干涉。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使是受到自身判断能力、信息筛选能力和诸多外界因素影响的。因而,笔者从主、客观两方面将自主选择权定义为: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从自身的主观愿望出发,在不存在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诱导、胁迫、欺诈、隐瞒等不正当干涉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及商品或服务的

5、种类的一种权利。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选择权不仅是对消费者物质利益的基本保障,更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等精神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文明的象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二、电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侵害的表现(一)“差别待遇”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电信服务行业中的“差别待遇”是指,电信运营商在同种品牌服务上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或设置不同的服务限制。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根据用户的户籍所在地、经济状况、消费时间、消费累计金额等因素来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服务标准。如,2008年发生的

6、“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差别待遇”一案就是消费者不满运营商的差别待遇而通过诉讼维权的真实案例。原告李方平是中国网通的用户,因不具有北京市户口在安装固定时只能办理预付话费业务。之后网通推出了包含很多项优惠服务的“亲情1+”的新业务,但此业务仅向后付费业务用户提供,而李方平作为预付费业务用户无权申请此项业务。因此,李方平以网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为由将其起诉。本案的审理结果是李方平败诉,理由是李方平不能证明网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网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

7、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多个企业拥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某个特定市场的力量,这种力量可以使其不受竞争机制的约束,并能对该市场的运行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次,怎样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列举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六个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李方平负有举证责任。李方平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根本无法收集到网通控制市场能力的相关数据,而网通作为被告也不可能帮助原告提供相关数据。因而李方平最终败诉。这一判决结果暴露出消费者面对垄断行业侵权时维权道路的

8、艰难。尽管此案以消费者败诉结案,但是我们要抛开诉讼结果的形式,就案件本身所涉及的实体权利受侵害的问题进行剖析。笔者认为,网通在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中附加了诸多不合理的条件,将原告排除在特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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