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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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必要性研究:醉酒驾车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那么醉酒驾车行为究竟是否应当纳入刑法的视野?本文将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对这一行为的行政立法之不足以及刑法理论等方面论证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关键词:醉酒驾车入刑必要性  "醉酒驾驶"①入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即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部分刑法学界人士对醉驾入刑亦持质疑态度,主张运用刑法之外的工具予

2、以遏制和惩罚。笔者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违法行为,醉驾者的驾驶行为时刻对他人包括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威胁。醉酒驾车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存在违法故意,不同于一般的过失犯罪,故该行为本身即对公共安全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使其具备了被写入刑法定罪处罚的必要性。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社会背景--我国交通安全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科学技术水平日益提高,汽车工业得到突飞猛进地发展,2005年底汽车总产量达到615万辆,汽车产量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日本,汽车年总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三位。②伴随着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汽车进入了寻常百姓家,方便

3、了人民生活的同时,却带来了更多的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2010年1至6月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口径统计,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③  二、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我国对醉酒驾车行为的行政立法之缺陷  酒后驾车行为分为两种: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我国针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包括:《中华

4、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行政立法的规定,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扣分制,暂扣、吊销驾驶执照,以及最高期限15天的行政拘留。从表面来看,我国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似乎是不断加大,但其实际效果却让人不敢恭维,前述2009年和2010年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残酷地证明了2008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控制酒驾行为的乏力--新法颁布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三、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5、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④刑法具有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司法活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⑤通过对近年来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的总结,足以证明醉酒驾车行为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因此,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任务与刑法功能的必然要求。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

6、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法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⑥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不足,已经无法应对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多发、高发的现状。在其他法律无法完成保护法益这一艰巨任务之时,刑法自当挺身而出,担此重任。  (三)醉酒驾驶行为的违法性根据  当今世界在犯罪论上的对立,主要是客观主义的内部的对立,即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前者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后者主张,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

7、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指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不仅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还包括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内部态度)。⑦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即侵害或威胁到法益之前不能科处刑罚,从而缩小了刑法处罚的范围;按照行为无价值理论,违法的本质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这样有可能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笔者赞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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