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与管理条例(试行)

课程建设与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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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建设与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设置的课程及相关的教学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单元,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反映了学校师资队伍、教学过程组织、教学条件及教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因此,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为适应教学改革的新形势,在原课程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促进课程改革与建设,深化课程教学内容和知识体系改革,推进构建培养适应21世纪经济建设与社会需求的创新人才的教学体系,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为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条件建设、教学活动组织、教学

2、效果评价。第二章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的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课程建设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建设中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下设的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所属课程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具体实施。第三章课程建设的评估    第七条为了搞好课程建设,原则上对每门课程的建设工作都要进行评估。课程建设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重点考核学院(系)对课程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情况。通过评估,促进建成一批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优秀课程。    第八条课程建设评估分院(系)评估、学校

3、评估两级。    1.院(系)评估分合格和优秀两个等级,以合格检查评估为主。优秀课程从合格课程中评选。    2.学校评估分校级优秀课程和校级优秀示范课程两个等级,校级优秀示范课程从校级优秀课程中评选,市级优秀课程从校级优秀课程中推荐。    3.申报参加校级优秀课程评估的课程必须是通过所属院(系)评估,并获得院(系)级优秀课程称号的课程。    第九条各院(系)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应发挥自身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作用,切实做好本院(系)所属课程的评估工作。    1.制定本院(系)课程建设评估计划和实施细则。    2.按计划对本院(系)所属课程建设进行评估并推荐校级优秀

4、课程。    3.课程评估的全部资料要归入院(系)教学档案。    4.每学年末各院(系)将课程评估的情况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申报参加校级优秀课程评估的课程,要由院(系)课程建设领导小组推荐,按教务处规定的申报时间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申报材料包括:    1.《天津工业大学优秀课程申报书》。    2.依据《天津工业大学课程评估指标体系》撰写的优秀课程自评报告和课程改革与建设特色简介。    3.填写天津工业大学课程评估指标体系“自评分”栏。    第十一条校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分委员会负责校级优秀课程评估。评估的具体组织办法如下:    1.教务处

5、在汇总各院(系)申报材料后,聘请专家组成校课程建设评估专家组对申报的课程进行评议,包括审阅各院(系)上报的有关材料,听取各院(系)汇报、听课、深入相关院(系)调查、查看近三年课程的有关背景材料等。在此基础上,专家组依据《天津工业大学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对课程建设情况逐项评分,分数累计高于160分,核心指标项目(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中标注“*”的项目为核心指标)得分均达到该项分数的80%以上,学生评教优良率大于90%的课程视为优秀和通过专家组评议。    2.校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分委员会在审阅各院(系)上报的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校课程建设评估专家组评议意见,以无

6、记名方式投票,获三分之二出席人数投票通过的课程,授予校级优秀课程称号。第四章校级优秀示范课程立项建设    第十二条校级优秀示范课程建设是建立在校级优秀课程基础上的高层次课程建设,目的是扶持一批优秀课程,使之通过2-3年的建设,达到国内同类课程较高的教学水平,面向全校开放,发挥示范作用,把全校的课程建设推向一个新高度。    第十三条校级优秀示范课程建设,由课程负责人填报优秀示范课程立项申报书,校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分委员会在听取课程负责人的汇报后,投票评选,获三分之二出席人数投票通过的课程,立项后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校级优秀示范课程立项建设的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7、,随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校级优秀示范课程立项项目的验收和授予与命名,按天津工业大学教育科研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奖励    第十六条对校级优秀课程、优秀示范课程张榜公布,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校人事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核发绩效津贴。市级优秀教师推荐人选将优先从获校级优秀课程和优秀示范课程的任课教师中选报。第六章校级优秀课程的复评    第十七条校级优秀课程、优秀示范课程称号保持三年。三年以后应再次申请评议(复评),学校将适时组织复评。对于没有按期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没有通过的课程,原授予的校级优秀课程、优秀示范课程称号自行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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