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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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相关的易于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来明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严格适用范围、条件以及它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意义。【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损害;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惩戒性的赔偿或者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的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①17至18世纪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自

2、19世纪以来,惩罚性赔偿转向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20世纪后惩罚性赔偿遂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引入此制度,其后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文件中体现此制度。②之后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中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就如何实行没有具体的规定。且其只规定了产品缺陷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可知不是在任何侵权行为中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定。至此,我们应讨论如下一些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第

3、47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间如何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的双倍赔偿。从该条文以及上述《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可清晰的看出二者各自适用的范围、领域。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缺陷产品的经营者也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且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这样就会出现同时适用两部法律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不能两部法律同时适用。若可同时适用,那么经营者的一个不法行为要进行两次赔偿,对于消费者而言则属于不当得利;其次,

4、只能择其一,而且必须是选择《侵权责任法》。因为《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适用范围要窄。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应以实际造成损害为前提,若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则属于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标准但可以根据条文中的“相应”在具体的案例判断中做出判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列举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该参酌的9个因素:(1)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导致的损害是否合理相关;(2)被告行为的可非难程度及持续期间;(3)被告是否故意隐匿其不法行为;(4)该不法行为是否曾经发生过以及

5、发生的频率;(5)被告不法行为获利的可能性;(6)被告的财务状况;(7)所有的诉讼成本;(8)如果被告因该行为而受到刑事制裁,应酌减赔偿金额;(9)如果被告因该不法行为而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减少惩罚性赔偿金。③此金额的确定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之外还应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并且为了防止恶意诉讼,应该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基数,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增加一个惩罚的倍数。三、惩罚性赔偿制度风险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也不

6、免使人担心,是否会出现王海那样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现象?对此,我认为不会出现“王海现象”,理由如下:(一)利用成本——收益的方法分析通常,消费者不会仅因为获得双倍的赔偿金而使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在作出某种行为时都会进行权衡,对比相应的利弊得失是否成正比。只有一种情况,受害人会选择使自己受到更大的损害来获得更高额的赔偿,这种情况往往是侵权人的不法行为非常严重或者侵权人本身有能力(侵权人为知名度较高的企业)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而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实施恶意不法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要远远高于一般性企业,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即

7、使存在知假买假的“王海现象”只要知假买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二)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可知知假买假的行为有利于打击造假售假者,违法成本的增加(双倍数额的赔偿)减少了造假售假者的不法行为;对于其它同行业者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商家企业改良产品,严把质量关,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三)《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就可以避免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而追求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对侵权人不法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

8、在于鼓励消费者运用自救制度保护自身权益。在惩罚性赔偿金的的适用大大提高了消费者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有助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从而在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同时向公平、公正的司法迈进一步。注释:①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②张莉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J]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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