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与疾病津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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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69-06-25【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69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5项所列关于修正《1927年疾病保险(工业)公约》和《1927年疾病保险(农业)公约》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69年6月25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称为《1969年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在本公约里:    (a)“立法”一词包括任何社会保障规则、法律

2、和条例;    (b)“规定的”一词系指通过或依照国家立法决定的;    (c)“工业企业”一词包括进行下述经济活动部门的企业:采矿和采石、制造、建筑、供电、煤气和供水、运输、贮藏和通信;    (d)“居住”一词系指在某一会员国领土上通常的居住,“居民”一词系指通常居住在某一会员国领土上的人员;    (e)“家属”一词系指在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存在的处于从属状况的人;【法规名称】 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69-06-25【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69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

3、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5项所列关于修正《1927年疾病保险(工业)公约》和《1927年疾病保险(农业)公约》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69年6月25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称为《1969年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在本公约里:    (a)“立法”一词包括任何社会保障规则、法律和条例;    (b)“规定的”一词系指通过或依照国家立法决定的;    (c)“工业企业”一词包括进行下述经济活动部门的企业:采矿和采石、制造、建筑、供电、煤气和供水、运输、贮藏和通信;    (d)“居住”一词系指在某一

4、会员国领土上通常的居住,“居民”一词系指通常居住在某一会员国领土上的人员;    (e)“家属”一词系指在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存在的处于从属状况的人;【法规名称】 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69-06-25【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69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5项所列关于修正《1927年疾病保险(工业)公约》和《1927年疾病保险(农业)公约》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69年6月25日通过下述公

5、约,此公约称为《1969年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在本公约里:    (a)“立法”一词包括任何社会保障规则、法律和条例;    (b)“规定的”一词系指通过或依照国家立法决定的;    (c)“工业企业”一词包括进行下述经济活动部门的企业:采矿和采石、制造、建筑、供电、煤气和供水、运输、贮藏和通信;    (d)“居住”一词系指在某一会员国领土上通常的居住,“居民”一词系指通常居住在某一会员国领土上的人员;    (e)“家属”一词系指在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存在的处于从属状况的人;【法规名称】 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69-06-2

6、5【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69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5项所列关于修正《1927年疾病保险(工业)公约》和《1927年疾病保险(农业)公约》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69年6月25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称为《1969年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在本公约里:    (a)“立法”一词包括任何社会保障规则、法律和条例;    (b)“规定的”一词系指通过或依照国家立法决定的;    (c

7、)“工业企业”一词包括进行下述经济活动部门的企业:采矿和采石、制造、建筑、供电、煤气和供水、运输、贮藏和通信;    (d)“居住”一词系指在某一会员国领土上通常的居住,“居民”一词系指通常居住在某一会员国领土上的人员;    (e)“家属”一词系指在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存在的处于从属状况的人;【法规名称】 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69-06-25【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国际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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