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管理 构建与谐审级关系4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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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审判管理构建和谐审级关系45117加强审判管理构建和谐审级关系——河南省信阳市两级法院典型民事案件评议制度的探索与思考作者:冯琦刘泽军发布时间:2010-04-2116:01:47目前,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据绝对数量,截至11月底,河南全省法院共审结和执结各类案件470292件,其中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89586件,诉讼标的金额356.97亿元,每年审理大量涉及侵权违约、婚姻继承、土地承包、就业就医等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一些民事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出现分歧。为了从制度上有效遏制“同案不同判”现

2、象的发生,信阳市中级法院2008年6月下发了《全市法院开展典型民事案件研讨评议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完善的典型民事案件研讨评议制度是解决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一个关键的制度性措施,汇编的案例每年对全市法院1万多起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了指导性作用。09年上半年全省绩效考评,信阳中院案件上诉改判率、结案率、上诉发还率,分别居全省法院第一、第四和第五名,上诉案件改判率为0,上诉案件发还率、再审案件改判率、再审案件发还率均低于全省平均数。市中级法院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率、改判率08年14.17%、11.43%,09年9.24%

3、、9.14%。同时该项举措增强了两级法院法官的责任心,促进了法官审判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树立了司法公信,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息诉罢访,提高了司法效率,加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指导关系,为构建和谐的审级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问题:法律适用不统一,损害司法权威全市两级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可能也不一样,这样在两级法院法官之间就可能产生隔阂,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无法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原因错综复杂,现阶段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导致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分歧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众所周

4、知,中国奉行的是制定法,制定法的优点是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表述准确,但这也使它带上抽象性、繁琐性、滞后性等缺陷,法官在判案时必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于受到取证难的制约,再加之人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案件客观真实的再现只能是一种理想,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从头来过,裁判依据只能是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法官在甄别证据确认法律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受到自身主观认识的制约,从而导致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出现不同的理解,一定程度上人为地造成案件的发改率过高,一些案件多次被发回重审,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削弱了司法公信

5、力,司法的效率大打折扣,损害了司法权威。探索:典型民事案件评议,同案同判为统一全市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上下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出现较大反差,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关系,信阳中院出台了《意见》,建立了典型民事案件的研讨评议制度,该制度规定,对中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疑难复杂案件,由中院组织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长、相关民事审判庭长、中院研究室、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一二审承办法官进行研讨评议,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律师等参加,以形成倾向性意见,在报经中院审委会决定后,形成指导性案例,供全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在一起不当得

6、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签字认可的由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该工程出具审核报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后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审定金额比原审核报告确定的金额少,此后,出具原审核报告的事务所为原告出具更正声明,称该所在审核时出现技术错误。原告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数额起诉被告退还不当得利,一审认为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所做的审核报告未经被告签字确认,事务所的更正说明原告在一审时就已经取得,但未向法庭提交,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事务所未出庭质证,被告不予认可,故一审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虽不属

7、于新证据,但这种证据对案情有重大影响,为了让案件法律事实更加接近客观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二审法院组织了庭审质证并采纳了该证据。评议组认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但是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可能案结事不了,因该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不予采纳是对原告的不公,也有悖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因此二审法院的做法非常正确。“今后一审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对与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定会慎重考虑,并诉前告知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市中院副院长冯琦如是说。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某县人民政

8、府和杨某是本案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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