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ID:20489110

大小:6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12

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_第1页
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_第2页
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_第3页
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_第4页
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  :DF636:B:1008-925X(2012)11-0034-02  摘要在国外贿赂犯罪的惩治过程中,通过与行贿人进行辩诉交易,以不起诉、减少起诉罪名或是刑期交易等为代价来换取行贿人有罪供述,或作为指控受贿人犯罪行为的污点证人以达到惩治贿赂犯罪的目的;这种做法对于我国打击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这种借鉴应建立在中国国情之上。在肯定辩诉交易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制度上应对辩诉交易的范围、参与主体、司法审查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贿赂犯罪;辩诉交易;限制范围;司法审查;救济机制  1贿赂犯罪惩治中的现实困境  贿

2、赂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办案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这些困境是由于贿赂犯罪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其中包括侦查措施,污点证人、辩诉交易等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完善。  1.1主体特殊,擅于反侦查:  受贿罪的主体一般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相对于一般的犯罪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智商较高,行使公权力,具有错综复杂的人脉,他们有可能在案发前后动用手中的权力和人情关系阻碍侦查。以上这些特征恰恰体现了反侦查行为的智能性。智能性体现在犯罪分子利用自己聪明头脑和智慧,探寻侦查机关的侦查途径和思维模式,然后“反其道而用之”,摸索出自己的作案方式和反侦查的手段,与侦

3、查机关进行周旋,以逃避侦查。[1]如:山东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在案发后就将赃款藏匿,检察机关花了很大的功夫才将赃款找到。[2]  1.2犯罪手段较为隐蔽,难以取证:  贿赂犯罪一般在私密空间实施,行贿人与受贿人采取“一对一”的形式犯罪。现场鲜有目击证人,也很难留下其他形式的证据。  1.3取证手段一般是“由供到证”:  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特点,侦查人员主要依赖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口供按图索骥,收集证据。这种现象是由“重言词、轻实物”侦查思维定式和贿赂犯罪的隐蔽性特点造成的。  贿赂犯罪属于对合性必要共同犯罪。对合性必要共同犯罪即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的结合为构成要件的

4、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的相对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3]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行贿人供述了其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后,这些口供固然可以作为指控受贿人的证人证言。但也会作为认定行贿行为的证据,在日后的诉讼中于己不利,还可能造成既得利益的损失。  鉴于上述造成贿赂犯罪侦查困境的种种原因,笔者就其中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特别是分析在办理贿赂犯罪过程中的“中国式辩诉交易”存在的问题,希以点破面,减少甚至打破贿赂犯罪侦查之困境。  2辩诉交易的基础理论  辩诉交易指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

5、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4]辩诉交易有以下主要特征: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后者通过有罪答辩来换取减少起诉或者是检察官减少量刑建议。  [5]  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这个制度最开始是为了缓解法院日益加重的审判压力,最终达到一个“多赢”的局面。通过辩诉交易,刑事诉讼的成本降低,在较少地消耗国家司法资源的同时,实现了效益最大化;关于辩诉交易的性质基本属性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大部分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个人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合同。即:被告人同意以有罪答辩来换取轻罪或者是轻刑。而不是接受重罪审判或者是判处更为严重的刑罚的可能性。  

6、[6]正是基于辩诉交易美国法学界将辩诉交易界定为合同性质,故而人们强调合同双方的知情权。这正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在进行辩诉交易过程中设置了一些规则,以此来保证被告人的权益。  2.1辩诉交易是在被告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辩诉交易必须是在被告人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根据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必须先确认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时处于内心自愿而不是被逼迫或者是由于不了解实情而做出的不恰当处理。被告人在法庭上作有罪答辩或者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请求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法官将会与被告人进行正式交谈,以此来确    :DF636:B:1008-925X(2012

7、)11-0034-02  摘要在国外贿赂犯罪的惩治过程中,通过与行贿人进行辩诉交易,以不起诉、减少起诉罪名或是刑期交易等为代价来换取行贿人有罪供述,或作为指控受贿人犯罪行为的污点证人以达到惩治贿赂犯罪的目的;这种做法对于我国打击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这种借鉴应建立在中国国情之上。在肯定辩诉交易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制度上应对辩诉交易的范围、参与主体、司法审查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贿赂犯罪;辩诉交易;限制范围;司法审查;救济机制  1贿赂犯罪惩治中的现实困境  贿赂犯罪有其自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