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暂行)

安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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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设立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系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

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且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95%,经审核准予毕业者;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并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考试或达到学校规定水平。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

3、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者;4、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5、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其他纪律处分且毕业审核时有下列情况3:(1)经所在教学系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并没有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30%以后;6、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等累计达到学校规定的门次参加补考者(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7、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

4、5%;8、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六条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离校后重修所欠学分,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者,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第七条已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因平均成绩排在本专业后5%者,在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学位评定小组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挑战者杯”或学科竞赛等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2、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安顺学校)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

5、者。3、已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录用者等(应有相应成绩单和录用录取通知书)。4、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安顺学院考点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5、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者;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或全国计算机程序员以上水平考试者。6、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省级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7、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须附相关材料)。第八条学士学位

6、申请和审批程序:1、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2、各系学位评定小组逐一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办公室3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讨论审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授予学士学位;4、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对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由系学位评定小组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告

7、知理由;5、因各种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名单公布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6、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学位证书,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及学校档案室备案。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学校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如有损坏、丢失

8、等,学校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学校核实后,可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办批准出具学位证明书。第十一条学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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