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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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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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关于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规定,包括行政主体之间因其共同行为从而所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同时也包含行政主体同第三人之间所共同承担的行为责任等。行政法中的连带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并没有系统性的表述,对此,关于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的具体内涵,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本文就从连带责任定义出发,对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进行简要研究与表述。1关于连带责任的定义首先谈及连带责任,不同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解释。法律体系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英美法系主要是实行判例法,判案法主要是依据以前的各种案例来作为判案的依据。英美法系在进行连带责任的判定时,主要是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

2、根据具体案例中的共同行为人作为连带责任主体,对其共同行为的事件进行责任的判定。大陆法系属于按法律明文规定进行责任的判定,其中连带责任主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关于连带责任定义,也基本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多数人都需承担的一种责任,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后所生的一种共同责任。2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的概念2.1行政法中的责任界定首先关于行政法中的责任主要是指具体

3、行政行为中行政权的行使者对自己的行为所承担的一种行为后果,其中责任的产生就包括行政权行为主体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指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后果负责,这就是责任。这其中的行政行为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行政行为中具体履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此行政主体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责任要具体到行政人员个人,包括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后离职的人员,这就需要行政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行为产生的后果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同时行政责任也是行政权行使者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法律义务。2.2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的归属界定前面明确了行政法中的责任界定,其次

4、就是关于界定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的具体归属行为。连带责任在行政法上的定义不多,首先关于行政法中构成连带责任的前提:首先,行政连带责任的形成,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行使的不当行为,同时行政主体包括两个及以上(包括行政主体中的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公职人员),多个主体之间的共性是行政主体职权行使不当。“行政违法的构成及客观存在是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的前提。行为人未构成违法行为,行政责任便无从发生,对尚未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其本身便是一种行政违法。”对此,关于产生行政责任的前提就是由于行政行为本身的不合法性或者不规范性,从而导致行政主体行为的不合法,对此,就构成

5、了行政责任,需要予以责任追究。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行为主体由多个构成,从而需要对共同造成的责任进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法上所构成的行政连带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上具有不正当性,这是构成追责的前提条件。一旦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则就会对不当行为追究责任,对此,是否有不当行为是追责的前提;其次,行政连带责任的成立,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有责任。就是指行使行政行为的主体同行政事件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后果须由行政行为承担者必须有责任。其中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实在性,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同时行为结果对行政相

6、对人或对社会和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侵害。二指客观性,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客观的,即有一个标尺能够判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物质内涵和非物质内涵。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能否承担责任的一个实质要件,同时行政具体行为的不当性也必须是对行政相关利益造成客观的损害;第三,行政连带责任的成立,要求责任主体具有双重性,承担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些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连带责任的多个主体因为共同的事实原因或者法律原因,同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从而侵权多个行政主体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

7、偿损害等其他责任。连带责任主要是侵权主体需要包括两个或以上,其中行政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连带责任则是双重主体的责任形式,是两个行政主体的各自行政行为,但行为都使得侵权人的利益遭受了损害。例如有些行政中的复议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原结果维持原状的话,如果作出的结论对行为人构成了损害,那么可以对两个行政部门共同诉讼,两个行为主体共同行使连带责任;第四存在共同的主观性故意,侵权主体的侵共同行为存在主观上的共同导致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害的故意,同时两个或多个主体必须是共同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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