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体罚子女现象探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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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家庭体罚子女现象探析(下)  父母对教育的认识误区  缺乏科学的教育子女方法、而对子女抱有高期望值的父母,至今仍然采取传统的打骂子女的管教方法。现在,家长打骂孩子仍然是父母“在教育孩子”的理由之下发生的:或为子女的学习;或为子女的成长等。父母打骂孩子的动机是“为了孩子好”,在这一“正当”理由下,体罚行为自然合理。  社会在发展、进步,但我们的许多父母却仍坚守传统的家长制下的体罚方式教育子女,不主动了解子女,缺乏与子女沟通的态度和方法,对传统的体罚不假思索地沿用。这说明了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的因循守旧

2、和懒惰。教育子女不是一件无师自通的事,与子女沟通需要了解子女,而不能只要求子女一味地服从。  体罚现象为何普遍存在  从调查对象看,被体罚的占54%,说明体罚孩子在被体罚对象成长的时期近乎是普遍现象。打别人的孩子一般被视为侵犯他人权利,不被允许,但是父母打自己的孩子,似乎与打别人的孩子不一样,属于管教子女。从调查结果来看,许多被调查对象也赞同体罚。这说明体罚得到了许多家庭的认同即群体的认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在父母的权威下,体罚维护了父母的家长尊严,暂时约束了调皮不听话的孩子,不失为一种有

3、效的法宝。  2﹒这种管教方式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通过伦理强化,例如“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代代沿袭。  3﹒大家都是这样管教子女,自己也不例外。  可以说,大多数家长是在从众心理下无意识地用体罚的方式对待孩子。从社会心理方面分析——“历史与模仿的双重作用,从长远看,会使一个国家、同一个时代的一切人十分相似”。  我国虽然法律有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规定,但中国传统观念认为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体罚成为许多家庭父母管教子女的主要方式。长期以来,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暴力问题未受社会重视。直到20世

4、纪90年代,这种状况才开始改变。  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体罚是父母及其它亲属对子女实施的身体惩罚,具有暴力性。我国婚姻法已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司法解释以列举方式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其它手段”是针对家庭暴力的复杂多样性而做的概括性规定,便于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灵活认定,也有利于对各种形式的家庭

5、暴力行为给予禁止和制裁。据此,造成伤害后果的,一般是指“轻微伤”或“轻微伤以上”的。因此,造成子女轻微伤害后果的体罚,应视为家庭暴力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殴打,未造成轻微伤害后果的,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是家庭暴力,只是因为其情节轻微,不承担婚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而已。  实施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

6、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对受害子女的法律救助措施  1﹒受害子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组织请求保护。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子女可向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和组织请求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

7、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子女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受害子女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组织请求保护。有关部门和组织是指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这些部门和组织都应当受理,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2﹒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

8、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3﹒律师应为受害子女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应加重对家庭暴力的惩处  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我们认为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的还不够,例如,对暴力伤害子女的父母,法律应规定剥夺他们做父母的资格,让有爱心的人代替抚养或收养受害人,使受害子女彻底脱离有害的环境。在刑事责任方面应增设家庭暴力罪,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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