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农信社的税负影响分析.doc

“营改增”对农信社的税负影响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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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农信社的税负影响分析【摘要】2016年5月1日,我国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机构也面临着“营改增”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农信社作为农村地区主要金融机构,存在着三级法人机构、特殊企业架构等特点,这些特点对“营改增”后农信社的税负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营改增”后,农信社存在发票管理与传递成木上升、“简易计税”带来的税收风险、实际税负上升、开票困难和三流一致等问题。鉴于此,发票电子化发展和政策的不断细化将成为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关键词】营改增农信社税收实务一、引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伞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国已对包括金融业在

2、内的所冇行业全面开征增值税,这将是一项举世瞩H并充满挑战的税制改革。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地区主要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金融扶贫、履行当地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仅就“营改增”后对农信社的税负影响进行浅析。二、农信社现状冃前,在全国32家省级行政机构和两个特别行政区屮,北京、上海、重庆、天津成立了以市为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台湾省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没有农村信用社,除此之外的省级行政区域均设立了省(自治区)级联社。与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不同,农信社存在省联社、市联社和县联社的多级法人特点(办事处为省联社派出的非法人管理机构)。B前,省、市、县联社

3、主要分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种法人形式。本文所称农信社包括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一)发票管理与传递成木剧增原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根据应税收入直接计算缴纳营业税,核算简单,操作简便。税务机关认可银行开具的自制单据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金融机构不需向客户开具税收发票。“营改增”后,金融机构存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往来的单位,从自身税务风险角度,均要求金融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将普遍面临巨量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求,以及严苛的增值税发票形式合规要求,从而导致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与传递

4、成本大幅增加。虽然国家在推行电子发票,以节约企业成本,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未普及。以目前农信社的业务特点来看,单就一个省份内农信社系统内法人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一种类型的业务收费一月开具一张发票,都将带来几何级数式的发票开具量,并且发票的传递仍是一项繁杂的工程。对于小散客户的中间业务收费而言,无论是发票开具的时间成本或是耗材成本都将远超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二)农信社“简易计税”带来的税收风险按照税法规定,农信社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按照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

5、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绝大多数农信社虽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就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就目前农信社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信社业务收入主要为金融服务收入,同时也存在少量代理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对于金融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则需按照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农信社虽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最大的金融服务收入按照“简易计税”,少量其他收入要按照“一般计税”。该种增值税缴纳方式将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管理风险。同时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

6、定,既用于简易计税又用于一般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仅抵减一般计税的销项税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般而言进项税额较大,从政策上看,全额抵扣似乎是纳税人占了便宜,但是实质上农信社因一般计税的销项税额较小而无法足额抵减,从而导致留抵税额长期挂账,从而丧失对应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益。(三)“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对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以及后续发布的补充文件,针对农信社的增值税政策在税基范围上基本沿袭了原营业税的缴税口径。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税的农信社原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现增值税税率为6%,存在差别主要是营业税为价内税,增

7、值税为价外税,并可抵扣进项,税负基本持平,并视进项情况可能略有下降。按简易计税的农信社原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增值税税率为3%,而增值税计缴方式为不含税,略有下降。因此,就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实行营改增后,农信社的实际税负略有下降。从国家税收制度层面来看,符合政策制定的初衷。但综、合考虑上述(一)、(二)项因素以及营改增带来的税法遵从复杂难度、系统改造成本和人力成本等,农信社的实际负担远大于营业税制下的实际负担。四、亟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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