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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评论(双月刊)1999年第4期(总第96期)评论#专论#争鸣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X韩大元内容提要:/宪法实质是法0的观念是宪法学保持其生命力与价值的重要体现,是建立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宪法规范至上性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寻求的具有理性基础的原则,体现立宪主义基本精神。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以宪法规范的至上性为基础的社会。本文从宪法哲学的角度分析了宪法规范至上性的逻辑基础,并提出了社会变革中维护宪法规范价值的必要性。主题词:宪法宪法规范至上性现代宪法学理论普遍认为,宪法首先是一种法,而且是一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作为法,宪法自然具有规范性,并以其特殊的规范形式发挥调整社会关
2、系的功能。/宪法实质是法0的观念是宪法学保持其生命力与价值的重要体现,是建立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对这一基本的理论问题,过去宪法学界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有些学者从提高宪法地位的角度,片面地强调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忽视了宪法与法律之间存在的应有的共性,客观上造成了宪法规范性被削弱的局面。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从法的基本特征角度重新审视宪法所具有的规范性,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价值,以此为基础建立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价值规范体系。一、宪法的规范性为了说明宪法规范的至上性,首先需要论证宪法所具有的规范性。从一般理论上讲,宪法作为一种法,自然具有其规范性,以规范
3、的形式发挥其作用。法的生命是规范,而有效性则是规范的实体价值,没有有效性规范就会失去意义。宪法的规范性是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宪法的本质功能。承认并维护宪法的规范性是现代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实证主义宪法学向实质主义宪法学转变的主要标志。在宪法学发展的很长一段时期,宪法被人们看作是/政治法0,是确认政治现实,基于政治需求而变化的一种软弱的知识体系,其规范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政治现实的发展与需求对于宪法的产生与运行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否定的,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本身是规范政治现实的价值体系,政治的合宪性是政治运行合理性的基础。宪法的规范性具有特定的逻辑体系与
4、理论结构。宪法由各种不同的规范组成,每一种规范在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与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宪法规范主要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X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28韩大元: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不同的规范之间形成不同的等级系列,即在宪法规范内部存在上位规范与下位规范,下位规范服从上位规范,下位规范不得改变上位规范。宪法制定规范是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所谓宪法核是指一种根本规范,提供实定法的客观合理性的依据,在法律秩序中居于最高地位,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C#休模特认为,宪法之上存在着作为价值体系的自然法,当宪法与自然法
5、相一致时,宪法便具有拘束力,这种自然法的意义构成宪法规范中的根本规范。日本学者清宫四郎把根本规范称之为/宪法的宪法0,并认为日本宪法的根本规范表现为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和平主义三大原则之中,三大原则又统一于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与维护。宪法修改规范是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与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以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为其调整对象。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从宪法规范二元结构的特点来看,根本规范的内容是不得修改与变更的,而宪法律是根据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与调整。宪法规范的这种内部的等级体系决定了规范之间的效力范围,即宪法律违反宪法制定规范与宪法根本规
6、范时就变为违宪的法律,失去其效力。如果宪法修改规范违反宪法制定规范与根本规范时,已经进行的修改内容与程序也是无效的,是一种违宪的宪法修改。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宪法规范是以根本规范为指导的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既表现为实定法意义上的规范活动,又表现为超实定法的价值与原理,具有一定的超合法性。在宪法的现实运行过程中居于不同阶段与地位的宪法规范功能的发挥实际上取决于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宪法规范至上性是连结不同规范与等级体系的基础,集中反映宪法规范的思想与逻辑基础,是我们观察与研究宪法现象的基本出发点。二、宪法规范至上性的哲学基础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是宪法特征的必然反映,构成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7、。在极其广泛而多样化的法的世界中,人们对法的认识首先从法的内部结构开始,并从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关系中理解与体验法的价值。而法的世界中不同的规范所表现的价值与规范力是不尽相同的,宪法规范及其规范的至上性是法的世界中人们首先感觉到的规范,其为统一人们的行为模式提供了基础。人们行为的最高依据与准则是宪法所提供的最高的规范,它不仅是社会关系稳定的基础,同时也是人们自由的保障。宪法规范上所讲的/至上性0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事物相比较具有优位性、妥当性(gul-tigkeit)与实效性(wirk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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