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宪政视野下的检察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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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宪政视野下的检察权研究论文摘要检察权是一项国家权力。我们在研究检察权的性质时必须以宪政制度为基础。本文通过宪政这个视角在明确了三权分立政治模式下的检察权属性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检察权的性质,得出我国的检察权是一项兼具司法权属性和法律监督权属性的独立的国家权力,并指出当前我国检察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具体的改革设想。论文关键词宪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宪政的核心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权力分离实施相互制约。宪政层次上的国家权力的运行模式是以监督制约为核心而构建和展开的。在宪政制度下,检察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能够制约权力的权力从现代法治的视角分析,以宪政

2、制度为基础,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宪政视野下检察权的属性定位所谓宪政,就是指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体制的核心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权力分离实施相互制约,而检察权就是一种能够制约权力的权力。在三权分立的模式中,检察权只能附属于三权中某一项权力,不可能成为独立于三权之外的另一项权力。本人认为,当今法治国家中的检察权更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一种独立于三权之外的权力,以实现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也是当代

3、宪政体制建设的客观需求,并从本质上反映出检察权为法律监督权的特征。反过来,检察权作为一种制约权力的权力要想在实践中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从根本上就必定需要一种宪政体制的有力保障。只有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的功能和地位,国家依据宪法进行活动,检察权才能作为一种合法的独立的权力对其他权力进行制约,以充分彰显其法律监督权的本质属性。总之,宪政体制的建设与运行需要一种独立的检察权制度以达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而一种独立有效的检察权制度要想付诸于实践并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就必需有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政体制的法制保障。二、我国宪政制度下的检察权属性(一)我国宪法

4、中规定的检察权制度首先,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款从宪法的角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继而,《宪法》第131条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保证了检察机关在具体职权运作上的独立性。再者,《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186条、187条、188条确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活动的抗诉权。《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刑事裁判活动的诉讼监督权以及刑罚

5、执行的监督权,还规定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权,以及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行政诉讼法》第10条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宪法及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权作出的上述规定,十分明显地揭示了我国检察权兼具司法权属性和法律监督权属性。(二)我国检察权的属性定位1.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我国宪法未将人民检察院列入有关政府行政权规定的“节”,也未将其列入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规定的“节”,那么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就只能同属于司法机关。髀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检察权的司法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在人民

6、代表大会制度下,为了维护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级国家权力的权威地位,国家权力往往要求在二级层面上进行细化,甚至一壁具有相同运行特点的权力也被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这种划分有利于防止某种二级权力过于强大威胁一级权力。其次,检察权的司法性是限制检察权、维护现行宪政制度的需要。正如一些人所担心的“谁来监督监督者”。因此,为了维护现行宪政制度,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必须对检察权进行限制,而检察权原有的母体特性一司法性则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司法性将检察权限制在诉讼领域,使检察权在诉讼领域与侦查权、审判权相互制衡,防止了检察权的滥用。1.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权“法律监督”的

7、定位主要是由我国的宪政制度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议制特征使其不能亲自行使法律监督权。因此就必须有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这既是维护人民代表大会权威地位、巩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权的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检察权应是也必须是法律监督权。于是,国家通过一系列具体权力配置使我国检察权在整体上呈现出法律监督的属性除公诉权外,法律还赋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决定逮捕权、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权的这些具体的权力都是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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