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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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民事执行分论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初步掌握民事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能够处理与这两个程序有关的实际问题。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各类执行措施概述第二节金钱债务的执行第三节非金钱债务的执行考核要求:掌握:各种具体民事执行的措施。第一节各类执行措施概述执行措施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尤其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对强制执行措施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由于其内容较多,应侧重掌握相关执行措施中的一些比较特殊的程序问题。第二节金钱债务的执行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该执行措施很显然是针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况。这里需注意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到外地的执行问题。如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在天津,现在北京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查询、冻结、划拨一笔被执行人在天津银行的存款,那么北京法院需不需要征得天津当地法院的同意?不需要。也就是说,北京法院可以去天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而无需征得天津法院的同意。二是金融机构的责任问题。

3、即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期限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及存款该措施是针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况。需注意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及存款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一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时经常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这一措施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程序问题:第一,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即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这一程序同样也适用于搜查、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措施。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人

5、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拍卖、变卖以先行查封、扣押为原则。即人民法院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在义务人仍然拒绝履行其义务时,可以拍卖或者强制变卖该财产。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财产时,应当做到钱物两清。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的款项如果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数额,对于超过的部分应当及时返还给被执行人。四、搜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转移、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适用搜查措施时应注意两点:一是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二是在实施搜查的时候,必须

6、要着装,出示身份证件并遵守法定程序。五、对特殊标的的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享有知识产权、股权等特殊权益时,可以对这些特殊标的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者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此外,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实现其价值的执行措施。(2)对被执行人股息或者红利等收益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其

7、他企业有投资的,对于已到期的股息或者红利,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于未到期的股息或者红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收据。(3)对股份凭证(股票)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股票予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者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4)对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的

8、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的措施,然后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拍卖、变卖。第三节非金钱债务的执行一、对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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