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部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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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盗窃罪的部分法律问题摘要: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概念及刑罚,随着经济的发展,盗窃罪案件所占比例也呈上升趋势。此类犯罪对人们心理造成不小的压力,对社会治安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主要对关于盗窃罪既遂的法律问题、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的修正的部分问题及盗窃罪的处罚和防范加以分析。  关键词:盗窃罪;盗窃既遂;失控说;行为人;数额;处罚  :D914:A:1006-4117(2012)01-0038-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老百姓的日子过好了,口袋腰包也鼓起来了,但是这几年的侵财犯

2、罪也逐年增加了。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都将保护公私财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也加强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司法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统计表明,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在我国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盗窃罪案件所占比例也逐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最近几年。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发生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非常不安定的因素,对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起到惩罚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分为三个独立的条文,在第264条对盗窃罪从定罪到量刑档

3、次都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进行了修改。这样,不仅使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盗窃犯罪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更有利于我们同盗窃犯罪作斗争,从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序良俗。  司法实践表明,尽管盗窃案件在我国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社会上对此类犯罪的关注也是颇多的,但是一直以来盗窃罪也有许多争议的法律问题,下面就一个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来分析盗窃罪的部分法律问题。  案例:2011年的某天,被告人吴某、付某夫妻二人驾驶摩托车流窜到某市的“金宇”典当门店,趁店主王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女士背包

4、偷走(后查明里面有现金200元,、钱包、化妆品若干,经物价部门鉴定总价值1800元),这二人的行窃经过被店中的摄像头记录下来,店主王某发现失窃后,根据监控录像中的记录一直在街上寻找二人,三天后,当被告人吴某、付某夫妻二人再次出现在某市街上时被王某发现,王某一边跟踪,一边打报警,后来王某发现被告人吴某、付某进了一个电子产品门店,就守候在店门口等候警察的到来,之后看见付某借购买产品的名义将店员马某引开,吴某乘机将马某放在椅子上的挎包打开,将里面的现金(后查明里面有3100元)放到了自己的口袋里,正当被告人吴某、付某准备离开电子产品门店时,警察赶到了,在王某的指认下将被告人吴某、付某

5、当场抓获。  本案中很明显被告人吴某、付某一共涉嫌两起盗窃案,第一起盗窃案的成立是没有异议的,但是被告人吴某、付某第二次盗窃(在电子产品门店内的那起),是认定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在法庭上不仅控辩双方有些争议,被告人也认为自己第二起盗窃案件是未遂。  一、关于我国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的法律问题  (一)盗窃罪既遂标准的理论现状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既遂和未遂划分标准的争论有许多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主要有失控说、控制说两种观点。失控说认为应以他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控制说认为应以行

6、为人是否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以实际控制的为既遂。所谓“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处理该项财物。比如说在超市里,行为人将小件物品放进自己的口袋或者包里,尽管行为人没有出超市,但是行为人实际上已经支配了该物品,所以这种情况是盗窃既遂。尽管一般说来,他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同时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但是,他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以行为人控制财物还是以他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认定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就会对案件的最终认定发生实质影响。  (二)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司法解释  实际

7、上,我国司法实务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的认识也不尽一致。199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如何认定盗窃罪中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盗窃罪的既遂应当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进行判断。这一规定在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被删去。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说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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