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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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机

2、构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进口货物使用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规范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包括为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21—21—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3、:(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企业的公章印模;(五)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有多枚报检专用章的,应编号予以区别);(六)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七)报检人员备案,应当提交《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同时交验原件。第六条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七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对材

4、料进行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发备案号,打印备案表并加盖报检企业管理专用章。21—21—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第九条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报检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报检企业应当比照本规范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交还原发备案表。第十条报检企业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销备案信息。注销报检企业备案信息的

5、,该企业的报检人员备案信息一并注销。报检人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或与报检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报检企业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员备案信息注销手续。报检人员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员备案信息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交还原发备案表。第十一条因未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注销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企业承担。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信息化系统管理备案信息。报检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交备案、更改、注销信息,并打印相关信息表。备案材料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企业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第三章报检

6、业务第十三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下列报检业务:21—21—(一)办理报检手续;(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第十四条报检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第十五条报检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报检人员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第十六条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委托人授权

7、的《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七条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第十八条报检企业应对报检资料建档保存。自检验检疫完毕之日起,出境报检资料应保存2年,入境报检资料应保存3年。21—21—具备条件的报检企业,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其报检资料可以电子形式保存。第四章报

8、检企业分类管理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公告第93号)及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在信用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员实施差错记分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进行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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