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分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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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分论民法学(下)第一编:物权第二编:债权第三编:人身权第四编:继承权民法学分论总目录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编物权第一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共有第四章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教学目的西方有民法学大家强调:无财产即无人格。虽然结论有点片面,但是却说明了财产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物权法就是解决人——物支配关系的法律。学好物权法,将为整个财产法的学习打下基础。第一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2、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对世性或绝对性;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3.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其设立采法定主义;4.物权的排他性。(一)物权的排他效力1.定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且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效力。2.表现(1)排除他人干涉、妨碍;(2)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如同一物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时,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案例:

3、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何人时发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如何处理?(二)物权的优先效力2.优先购买权(1)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的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2)《民法通则》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人之一出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分析:应该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裁定房屋应出卖给丙。3.物权优先于债权

4、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1)物权破除债权:“一物二卖”时;案例讨论:甲就为出卖人以自己所有的某特定物为标的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未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乙。几天后,甲又以该物为标的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依合同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丙。如何处理?案例分析:如丙与甲订立买卖合同为善意,按《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丙便取得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物权的效力先优于债权,乙便不能以先订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丙交出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

5、违约责任。(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具优先受偿权。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法律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案例讨论: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五年,并规定如果乙方拖欠租金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至第三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依照其与甲的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现丙以乙在房屋买卖之前拖欠甲租金8个月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三)物权的追及效力1.定

6、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2.表现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你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的一种形式。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如没有登记?--对抗第三人3.限制(1)善意取得;(2)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3)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解读: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

7、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四)物上请求权效力1.定义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2.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2)妨害排除请求权(3)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思考: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物权与债权制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两者的联系表现为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媒介。●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

8、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思考: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1.性质上:支配权与请求权;2.发生上:法定主义与任意主义;3.权利效力上:是否具有排他力、追及力和优先力;4.义务主体:是否具有对世性;5.权利存续期:是否有存续期限的限制;6.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四、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完全物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所有权是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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