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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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浅议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古今中外的每一个国家都很重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联合国第六届预防犯罪大会将未成年司法制度誉为现代法律制度的“王冠”。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都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般而论,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刑事诉讼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总称。我国由于对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也很不完菩,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同时,建立起独立的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建立

2、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少年犯罪问題不容忽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连续20年来我国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徘徊在10%左右,如1994年少年犯罪案件占11%,1997年占7%,®比例虽有所下降,但总人数并没有减少。少年犯罪涉及杀人、抢劫、贩毒等多种严重刑事犯罪,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和团伙作案等特征,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少年犯很容易成为成年犯的后备军,犯罪的继发率也一直偏高。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在我国建立一套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3、(二)少年司法工作具有特殊性少年司法工作的对象是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其心理不成熟,思想可塑性强,教育处罚得当就能有效地感化和挽救他们;如果措施方法不当、工作不到位,其被扭曲的心理得不到矫正,很可能会在他们不成熟的心灵上留下向社会复仇的隐患,其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增加。正是由于少年的一般心理、生理特征有别于成年人,少年犯罪原因和特点较之成年人有其特殊性。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与司法程序上,应始终贯串教育、保护原则,而不单纯采用法律惩罚手段,应体现社会学思想而不是传统的刑法学和刑诉法学的思想即它体现的是“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社会利益又要保护少

4、年的健康成长,是保护社会和保护犯罪少年相统一,以达到公正与功利的价值目标。(三)国际社会也十分重视少年司法制度针对少年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愈来愈多的国家已倾向于制定少年案件和少年司法的专门法律,着手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如美国的少年法庭法》、日本的《少年法》。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少年司法制度也专门制定了三个文件:1985年的C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C北京规则》)、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对少年司法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

5、: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利雅得准则》侧重于如何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少年犯罪后如何进行处置由《北京规则》来规定;《东京规则》则是对被实行监禁处置的犯罪少年的权利的保护,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其中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尚未像美国、日本等国针对少年案件和少年司法而制定专门法律,少年司法制度还不完备。但是,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以及最髙人民法院、最

6、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精神,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可以说我国已经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基本上形成了少年司法制度的雏形,尤其是创建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少年法庭,在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审教结合,寓教于审”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方面,创造、积累了许多极为可贵的经验。(一)立法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

7、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当然,,这并不排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处罚,但司法工作的着眼点主要在教育,通过教育、感化和必要的法律处罚措施,把他们挽救过来,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挽救。(二)实体法的规定試予未成年人绝对的权利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通过赋予一些绝对的权利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些绝对的权利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不构成犯罪的权利。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8、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宽处罚的权利。《刑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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