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讲座—刘凤科老师刑法解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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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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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讲座—刘凤科老师刑法解读分享1.《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注意第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而且在其他犯罪中有上述情节的,同样要数罪并罚,这也就是说妨害公务罪的考查可能相对容易有命题出现。该司法解释其他内容只要依据刑法的基本原理来把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相关犯罪即可。2.《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为重要,因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每年考试基本都会涉及的罪名,在其中,生产、

2、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相对常见的考点。第1条,就对此罪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注意第(2)、(4)项的行为方式,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和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此类行为即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大家要注意,2014年命题人很可能在今年选项设置中对上述行为进行考查,特别是出现“病死、死因不明”。第8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

3、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注意其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限制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即注意销售金额达到5万以上或者虽然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以上但是货值达到三倍15万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乘以3加上剩余货值加起来达到15万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第18条规定,对实施本

4、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3.《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第三大项第19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

5、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在此中,注意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都是对于故意的规定。而应当知道,是根据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意思。第22点,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6、处罚。该规定非常重要,可考性较强。第23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对于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其中注意同案犯不能是当众里面的“众”。第27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社会热点问题,实事性较强。第1条第2款,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

7、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即可以构成诽谤罪。注意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开始诽谤、散布谣言才属于实行行为。第2条第(1)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特别注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款最为重要,因《刑法》第2

8、93条对于寻隙滋事罪的规定,是公共“场所”秩序,而该司法解释却规定为“公共秩序”,对此命题老师有可能认为其中的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其至少属于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这种考法很有可能出现。第6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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