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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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 技 局          发 改 委          国 资 委          财 务 局          质 监 局          工   会兵科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兵团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师科技局、发改委、国资委、财务局、质监局、工会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兵团创新型企业工作,兵团科技局、发改委、国资委、财务局、质监局和工会等六部门认真研究,共同制定下发《兵团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兵团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

2、行)》”自印发《办法》之日起废止。-8-附件:1.兵团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2.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3.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4.兵团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兵团科技局  兵团发改委   兵团国资委兵团财务局  兵团质监局  兵团工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8-附件1:兵团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兵团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兵团经济发展,

3、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发展驱动力,重视发挥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在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兵团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兵团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

4、新发展。第四条-8-兵团科技局会同发改委、国资委、财务局、质监局、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支持力度。第二章选择条件第五条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原则上要从兵团辖属的国有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推荐。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盈利持续增长,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上。银行信用等级高,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

5、形象。2.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小于3,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近三年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4.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比较完善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等

6、创新激励机制,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8%-8-以上。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5.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主导产品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显著的带动性和影响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6.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

7、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第六条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3)有环保不达标或环保违法行为的;(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第三章程序与管理第七条兵团科技局会同国资委、发改委、财务局、质监局、工会负责兵团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兵团科技局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标体系、评价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共同实施创新型企业的评审、确定、评估和验收、复核等工作。-8

8、-第八条 各师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各师企业申报兵团创新型试点企业,并做好创新型企业的管理工作;院校科研处负责所属企业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兵团国资委负责监管企业的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工作。第九条 试点企业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价确定的办法。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兵团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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