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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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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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探索黄义连[内容摘要]公诉引导侦查,简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引导侦查部门取证,是检察机关提高案件公诉质量,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和保全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法律监督;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是指在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为有效地指控刑事犯罪,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的一种制度与方法。多年来,侦诉协作配合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检察机关。时至今日,案件撤案率、不诉率、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判决率依然高居不下,起诉率、审查环节认定率、法庭环节认定率依然低迷不上;

2、审查中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公诉人与侦查人员经常意见相左。究其原因,公诉引导侦查问题是关键,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现就这一问题谈一谈个人的看法。一、障碍分析笔者认为,公诉引导侦查的障碍大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管理模式的障碍首先体现在:考核中的行政化倾向。目前的考核机制制约了侦诉双方的协作配合。问题主要表现为考核的视野集中在行政管理而不是诉讼管理上;考核的目标集中体现为各12部门内的终极目标,因此,侦查部门未能把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一个案件从初查到起诉至最终判决,犯罪数额一再缩小,只要最终是有罪判决,谁也不必承担责任,即使被判决无罪

3、或者大案成了撤案,也难以认定责任人,同样谁也不须承担责任;或者诉出去可以认定的部分事实而公诉人不予认定,等等诸如此类此刑事诉讼中的诸多突出问题,均未纳入考核视野。从而助长了重数量、轻质量、重结果轻过程、重分工轻协作的不良倾向。其次,“阻断式”检警模式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以来,过于强调检警之间的分工负责,各管一段,这种检警关系模式,既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执行法律”与及《刑事诉讼法》第8条“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有关规定。更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新的控辩式法庭审判方式要求检、警关系更为密切,要求以提取公诉为中心,侦查服从起诉。要顺应当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符合新的法庭审判方式的要求,就必须改变现有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逐渐向检、警一体化方向发展。第三,公诉引导侦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12实践中,由于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侦查部门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智商高、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好友会在查案过程中进行活动,销毁、陷匿、转移或者不提供书证材料,逃避作证、消极作证或者作

5、伪证等,增加了侦查部门侦破案件的难度;以及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审判管理机制等因素,在主观和客观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违反程序法规定,庭审前提审嫌疑人,否定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先入为主;有的与律师串通,使审判方对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甚至有时几乎苛刻,客观要求控方必须早日建立一种新的取证机制。2、队伍素质的障碍检察机关队伍素质现状与新“两法”的要求,特别是与庭审改革的需要,依然存在较大差距,这是公诉引导侦查的又一障碍。(1)公诉人的素质问题一是公诉人法学理论素质不够高。比如与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上的分歧,实践证明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公

6、诉人的错误。即使对的意见,也因为缺乏深厚的理论功底,难以说服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二是缺乏侦查意识,一些意见与侦查实践脱节,难以贯彻。(2)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问题12 一些案件只所以因翻供翻证导致控诉不力,一些案件事实之所以不能认定,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销毁罪证制造为证等因素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未能及时和全面地搜集固定证据,给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可乘之机。有的证据被疏忽了,有的漏洞未及时发现。(3)协作意识问题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都存在协作配合意识不强的问题。有的抱本位主义思想,“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对之间

7、的协作配合持消极太度;有的公诉人以监督者自居;有的侦查人员存在侦查中心主义思想。(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不力。我国宪法12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其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体现出法律监督的性质。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的监督都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措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实际上是一种事后性的、被动式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始终未能落实到

8、位。目前,全国各地仍有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在具体实施案件侦查活动中,均或多或少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如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案不办、为钱办案;有的明目张胆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有的不尊重当事人权益,违法办案、刑讯逼供;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办冤案、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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