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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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

2、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6条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

3、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2.1.3条建设用地

4、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2.2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1.7%。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注:1、×禁止兼容;▲兼

5、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3、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4规划控制的规划指标按主导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是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23.8%;第三分区,为中心城范围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55.2%;

6、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19.3%。第2.2.2条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2.2.2.1《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住宅用地的规定执行: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第一分区用地性质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绿地率住宅(或高层)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30%住宅容积率/0

7、.925%25%基准容积率5.0,并结合表2.2.2.6确定续表2.2.2.1第二分区用地性质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绿地率住宅(或高层)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加5%且不大于30%住宅容积率/0.925%根据住宅容积率查表2.2.2.2或表2.2.2.3确定基准容积率4.0,并结合表2.2.2.6确定第三分区非198区域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加5%且不大于30%住宅容积率/0.930%根据住宅容积率查表2.2.2.4或表2.2.2.5确定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表2.2.2.6确定198区域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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