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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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主管全国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督促保密法律法规实施;(二)拟订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三)制定全国保密事业发展规划和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监督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五)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六)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2、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七)组织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八)制定全国保密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保密技术装备研发、配备计划,并组织实施;(九)代表国家处理涉外保密工作事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督促保密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二)拟订本行政区域的保密法规或者规章;(三)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机关、单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18(五)组织开展本行

3、政区域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审查工作;(七)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保密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保密技术装备研发、配备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督促或者指导保密法律法规在本系统实施;(二)制定本系统的保密规章、制度;(三)制定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拟订本系统的保密事项范围;(五)组织开展本系统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4、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考评体系。机关、单位应当将保密工作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第六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将保密技术装备研发和配备纳入科技发展规划。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18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者

5、年度收支计划。第八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奖励:(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二)及时检举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行为的;(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四)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五)在保密理论研究或者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六)长期在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的;(七)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业绩突出的。第二章国家保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6、、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第十条18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并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

7、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系统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变化提出调整、修订意见。第十一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机关、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或者多名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被确定为定密责任人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应当将定密责任人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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