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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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由厚变薄(七)【本章说明】该章属于最重要的章节之一,经济法律关系最复杂,记忆的知识点也非常多,一定要注意各种关系中的条件、内容、要求、法律后果等。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的概念及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6个基本特征—(1)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3)票据表示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重要特征。(4)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委托他人支付(汇票、

2、支票)(5)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是可转让的证券――必须背书转让。二、票据法律关系(重点掌握)(一)票据法律关系概念——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2、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3、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同。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①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

3、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基础关系。②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违约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③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因为已经分离。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具有双重身份。(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基础关系中的客体是物品)也不允许用其他物品来代替金钱进行支付或清偿。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要点——1.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  承兑人――主债务人。  收款人、持票人――主债权人,有时二者一体。2.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这表明票据行为 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

5、为不具备意思表示的因素,因而其不属票据行为。【合同法中有实际履行合同成立的规定】3.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注意与第一章联系】与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基本一致,要求主体合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票据还要求形式合法。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法人的票据能力并无限制,法人可以依法从事各种票据行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往往不尽一致。——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在票据上签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

6、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这里应该是必须真实且无缺陷>——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即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且无缺陷。A、《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里的意思是可能行使票据权利,但该权利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要受追究)B、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行为。(如受让人明知转让者转让拾得的票、转让者转让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等,亦推定为恶意取得,该取得票据之行为无效。)C、行为人之间恶意

7、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其行为无效。适用于票据行为。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因为已经分离。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重点)(1)关于签章A、我国《票据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B、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

8、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全部掌握,详细记,必考内容)(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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