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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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疑难问题探讨[摘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方式,对于本罪对象规定应从四个方把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人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对于本罪中的明知应从明知的时间、内容、程度三方面理解;对于本罪第二款的规定的理解关键是理解本款规定的“掩护”的含义以及对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掩护、包庇行为的定性问题[关键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疑难问题;探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在1990年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从包庇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为一罪的。97刑法在此基础上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其一是将法定刑档次由一

2、个改为两个,并且最高刑由7年提高至10年;其二是缩小了法定“从重处罚”的主体范围,即将原来的主体范围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前,我国学界虽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进行了一些的研究,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本罪的认识和处理都存在较大争议。文中,笔者试图对其中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一本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1本罪是否应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方式?97刑法新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疑难问题探讨[摘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方式,对于本罪对象

3、规定应从四个方把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人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对于本罪中的明知应从明知的时间、内容、程度三方面理解;对于本罪第二款的规定的理解关键是理解本款规定的“掩护”的含义以及对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掩护、包庇行为的定性问题[关键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疑难问题;探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在1990年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从包庇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为一罪的。97刑法在此基础上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其一是将法定刑档次由一个改为两个,并且最高刑由7年提高至10年;其二是缩小了法定“从重处罚”的主体范围,即将原来的主体范围由原来的“国家工

4、作人员”修改为“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前,我国学界虽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进行了一些的研究,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本罪的认识和处理都存在较大争议。文中,笔者试图对其中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一本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1本罪是否应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方式?97刑法新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其第307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我国学界大致认为包庇罪不就应包括帮助犯罪分子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原因是此行为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已经作了专门的规定

5、,因而对该行为应以此规定来定罪量刑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由此引发的相关联的问题是:作为包庇罪的特殊类型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否应包含这类行为呢?对此,我国司法机关没有做出司法解释,因而在学理上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应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有学者则持否定的态度。笔者赞成肯定说的观点。理由是:第一,作这样的理解没有超出“包庇”一词的通常含义。“由一般的语言用法获得的字义,其构成解释的出发点,同时为解释的界限,在可能的字义范外,即使以‘扩张’解释之方式亦不能谓合于字义者,不能视之为法律的内容而加以适用”???o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包庇一词的解释,所谓包庇是指“

6、袒护或掩护的意思”,而袒护是指“对错误的思想行为无原则的支持或保护”,掩护是指“采取某种方式暗中保护”。很显然,将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理解为是对毒品犯罪分子无原则或暗中保护的包庇行为的具体表现,符合包庇一词的通常含义,并不需要对其作出扩张解释才能将之涵盖其中。第二,与我国包庇犯罪的立法并不矛盾。从包庇犯罪罪群的立法规定看,97刑法第310条对包庇罪的规定是“作假证明包庇……”,而第294条第4款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本罪的规定是“包庇”,很明显,对于前者刑法在包庇行为前加上“作假证明”进行限制,而后者并没有限制,这种规定上的差异表明对于普通的包庇罪的行为应只限于作假证明包庇这一种

7、行为方式,因此与其相当的“包庇”行为如窝藏行为,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刑法也就作了专门的单独规定;而对于特殊的包庇犯罪,刑法在其行为“包庇”前在立法上并没有限制,因而在特殊的包庇犯罪的行为方式比包庇罪中行为方式更为宽泛,与立法规定相符合。第三,从司法机关对已有的特殊包庇罪的司法解释可以推定本罪应包括上述行为方式。在1999年8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司法解释以及在2000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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