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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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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进阶教案导论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法理学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二、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一)古希腊自然法观念。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等创立的自然法观念乃是西方法理学的伟大开端。自然法观念既是古希腊自然科学和哲学的逻辑基础,也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思考的逻辑基础。(二)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是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的开始,法学繁荣,盛极一时。主要表现为:1.第一次形成职业法学家
2、集团。2.拥有全面的成文法体系,如《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4.西塞罗:古希腊哲学的罗马传人,自然法思想得以系统化。(三)中世纪神学之下法学的发展。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学的影响。2.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3.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4.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四分法:上帝法、自然法、人法、神法。5.中世纪法理学成就的评价。(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
3、动宣告“近代”的到来。教会的威信衰落下去,科学的威信逐步上升,西方法学思想朝着世俗化的方向演进。(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诞生。代表人物主要有:格老秀斯、斯宾洛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等。(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形成。(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影响、非法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加剧。33第一编法律本体论第一章法律本质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本质属性(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
4、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2.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3.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4.反对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二是唯意志论。(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5、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2.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
6、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3.正确认识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33第二章法律本位第一节法律权利一、权利的存在形态从权利的存在形态角度,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
7、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在重视法治与人权的国家,法律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二、法律权利概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具备私法精神的古罗马法。对罗马自由民来说,私人之间的平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产生了权利的概念,其核心是财产权。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它主要具备四个特征,即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
8、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三、法律权利的结构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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