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ID:23828286

大小:56.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10

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_第1页
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_第2页
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_第3页
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_第4页
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_第5页
资源描述:

《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德国存款保险体系的历史沿革  早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信用合作业就建立了救助及担保基金,以扶持陷于困境的成员信用合作社,目的在于应付因经济危机而导致的银行破产倒闭事件。私人商业银行业全国协会则在1966年建立了跨区域性的救急基金(FeueroenchengladbacherCC-Bank)1993年底的责任资本金为1.816亿马克,该银行每个债权人的保额可达5400万马克,只有当客户在该银行的存款额超过5400万马克时,当该银行倒闭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损失,而这种情

2、况是很少见的,客户实际上受到全额保障。受到保障的有活期、定期、储蓄存款及非银行客户的记名式储蓄券。在计算被保护的客户的债权时,是用该客户对该银行的所有的债权减去对该银行的债务。不受保障的是以银行不记名可转让证券方式所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金融机构对该银行的债权(投资公司的基金资产债权除外)及该银行的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此外,出现支付危机的银行的业务主管、合伙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拥有的对该银行的债权也不受保护。鉴于以银行不记名可转让证券方式实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多,受保障的要求也

3、越来越强烈,因此,这一点也被认为是存款保险制度之不足。  存款保险基金的成员银行,每年6月30日以其上年度末对客户负债余额的0.3‰向BdB缴纳年度保险费。对于不动产抵押银行,鉴于其业务结构不同和保障范围有限,其缴费计算基础不同,缴费比例也不一致。当基金资产不足以承担支付需要时,BdB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要求成员银行缴纳年度特别费用,章程也规定,若基金资产已集中到一定程度,年度保费也可以减免甚至取消。新加入基金的银行,除缴纳当年度费用外,还需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当年度费用3倍的基础费用。  那些没有加入存款

4、保险机制的金融机构,将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根据法律和按照1994年欧盟原则条例设定的最低标准,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由此,大多数私人商业银行通过存款保险基金对其客户提供的保障要远远高于此限额。  三、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  1.建设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  1974年以后,除法定金融机构的加强外,德国银行协会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存款保障也赋予了新的内容,立法者也肯定了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存款保障,有利于银行体系在

5、竞争中因面临不同风险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因此,1976-77年,德国银行业的三大群体(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改造了其存款保障机制,发展成目前所具有的形式。那些拥有较高存款金额的存款者,面临风险型决策时,可以在银行协会就金融机构对存款的保障情况进行咨询。不同的存款保障体系新条例产生以来,银行业领域有许多撤并事件发生,但是却没有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事件。  三大存款保障体系均对国内、国外存款者给予保障,也不论存款货币的种类如何。虽然金融机构和债权人均有了保障,但这种保障体系没有涉及到对整个金融业的普遍性危

6、机事件的处理问题。就保障对象的不同,保障体系可以区分为对金融企业的保障体系和对存款者的保障体系。储蓄银行业及合作金融业的保障体系属于前者,而私人商业银行业的保障体系属于后者。  2.以协会为载体是三大存款保险机制的共性  德国政府不直接对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因而德国存款保险体系中的三大组成部分都是由各有关行业协会直接管理和经营的。这样:(1)所有保障机制的成员金融机构,均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费,形成保险基金;(2)存款保障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国内外分支机构;(3)受保护的是储户的存款,不论其是以何种币种

7、形式存在:(4)国内外存款者受保护的程度是一致的;(5)基金管理者按章程处理保险事故时,也允许各种辅助性措施的介入;(6)受保护的债权人及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均没有对保险机构的追诉权;(7)存款保险机制不对金融金业面临的普遍性危机给予保障。  为避免金融机构远离保险机制,根据德国金融法第三十二章第三段,联邦金融监管局在给予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经营许可审查时,还告知其可能所属的协会,由此,协会在营业许可颁发前就可以知道,根据保险机制运作章程,是否吸收其加入保险运作机制。不过,联邦金融监管局独立决定是否颁发营业许可。

8、  金融机构可以就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所属情况客观地向客户提供情况,但不允许以此做广告。德国联邦银行协会基金章程中还包含有这方面的条款。在德国金融法中还指出,若一个金融机构没有加入保险运作体系,应该在其普通业务条款、价格公告、客户存款帐户开立申请说明书中表明。若退出保险运作体系,也应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其非银行客户。  3.存款保险成为稳定银行体系的基础  有效运作的存款保险机制,需有一个最高的保障限额。在德国,不论是对存款者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