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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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摘要: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矛盾根源之一。中国在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先占”原则,其自然成为中国领土。日本于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虽然美日之间排除中国签订的条约与协定虽助长了日本的气焰,但是注定是非法且无效的。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条约时效取得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且其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因

2、此日本一直对其虎视眈眈。近年来,日本的侵占行为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和学术界从国际法上提出了很多钓鱼岛归属日本的根据。本文将从钓鱼岛的历史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根据进行客观分析。  一、先占原则  (一)日本的主张及根据  根据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日本主张“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

3、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且日本认为明治政府曾将“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30年,即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驳斥与根据  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所谓无主地,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因此,钓鱼群岛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从众多历史资料可以看出,钓鱼岛自古就属于中国而非无主地,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

4、到千年前的隋朝,隋炀帝在位期间曾四次派遣水军赴琉球诏谕,途经今钓鱼岛海域并作深入探查,正式命名该岛为高华屿;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渔民们称之为钓鱼岛;在宋代典籍中则被通称为薛婆兰。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书中最早提到钓鱼岛,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  日本所称最早发现钓鱼岛,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相距我国明朝就已落后了三四百年。并且日本自己的官方文件中有很多权威史书证明,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  二、国际条约  (一)日本所依据的二战后日美之间签订的条约及协定  日本到现在仍认为钓鱼岛属于它的一个

5、“根据”就是1951年美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这主要包括两点:1)日方认为《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于1971年归还冲绳时一并交于日本,自然是日本的领土;2)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钓鱼岛置于美国托管之下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并未指出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日美之间条约或协议的非法性  日本所依据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根据国际法的“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一般的条约仅对

6、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方是不发生效力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因此该和约对中国没有拘束力,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三、时效取得  (一)日本依据“时效取得”原则获取钓鱼岛主权  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还有一个原因是日本援引了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概念,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日本政府认为其自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后,日本统治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长

7、达50年。虽从1945年美军攻打冲绳起,日本已经无法对钓鱼岛进行持续的统治和管辖,但在1972年美国将琉球群岛的主权交给日本时起,它对钓鱼岛又开始了新一轮时效取得的实践。若中国政府不采取行动,长此以往,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将构成国际法的时效消灭。  (二)“时效取得”的不合理性  由于时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国领土,因此该制度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接受,国际社会也无真正按传统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而且,时效取得本身有两个要件:第一,侵占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

8、造成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对日本占领钓鱼岛提出了持续的抗议和反对,而且中日双方也都在该岛做出了表彰主权的行为,如标志国旗等。因此日本通过“时效取得”而获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无可争辩的,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日本无权“先占”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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