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旬刊刊登:大陆税总明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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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税总明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方式壹、前言:大陆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6月12日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档),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285号档的主要精神:一是,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是,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是,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

2、得税。该档实施以来,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档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所以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就股权转让所得

3、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发布公告。贰、《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27号公告文的逻辑先是:个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应该按照公平交易价格确定,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应该核定计税依据。故就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是,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二是,什么是正当理由?三是,如果确定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核定?以下是《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主要内容:德安咨询(上海)有限公司TEL:021-63028866上海市徐

4、汇区田林路140号28栋412室www.dean-sh.com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

5、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6、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德安咨询(上海)有限公司TEL:021-6302

7、8866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40号28栋412室www.dean-sh.com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参、现就本公告几个重要问题解读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核定计税依据的一般方法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

8、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按对应的净资产核定计税依据。  低于成本价转让意味着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产生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低于所有者权益份额转让股权,也不会产生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二、净资产的计算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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