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实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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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实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八年后对保险法作了第一次大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施行以来,保险合同实务中遇到了一些亟待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对代签名;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加以探讨。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论文联盟编辑。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2、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签名。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

2、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1条1、2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实务中往往因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所以作简要的探讨。《保险法》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7

3、条第2、3、4款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这一义务将承担的不利后果。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法律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对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关键词]:代签名可保利益成立和生效如实告知一、代签名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2、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如按无效合同处理,确实有不合理之处。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4、的现象在目前的保险实务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业务员和投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所致。这种情况,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险公司来讲,由于在实务操作中是通过其代理人进行签单的,因而对代签名情况往往无从知晓或者审核不严。[①]从民法的角度讲,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属于一种民事代理行为,这种由投保人在未经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签名行为,须经被保险人事后追认方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据合同成立后的效力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显然,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这类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

5、同,它的法律归属将取决于被保险人事后是否予以追认。如果被保险人事后认可,并出具书面文件。则合同当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事后拒绝追认,并否认其知情,那么该合同的效力显然难以存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所产生的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事后声称其不知情,不予追

6、认,视为无效合同.[②]作为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特别法,《保险法》本身并未对其第55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何处分作出规定。并且,自《保险法》颁布实施至今,也未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出台。这样,对于事前未经被保险人授权签名,事后被保险人也不予追认的人身保险合同如何处分,便出现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如果依据规范合同行为的一般法《合同法》的规定,将此作为无效合同进行处分,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注[①]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⑻0年版第36页;[②]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41页。2、另一种是

7、业务员代客户签名。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对于代签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人身保险实践中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前提大多是1.保险代理人是经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2.保险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签保单。3.投保人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看,保险人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缺乏依据,从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来分析。从《合同法》第52条和《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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