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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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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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定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赁费用办理须知一、申请范围: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共同提取人(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二、提取金额:当月需实际支付的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三、时间限定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3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

2、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2、申请人提取当月需实际支付的区公共租赁住房月租赁费用,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提取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公积金按照老政策施行,具体请参考(沪公积金【2009】47号)文件。四、提取要求:1.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在本市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3.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费用。五、提取审核材料:(一)身份证

3、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见附件一);3.委托办理的: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1.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2.

4、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注: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1、2项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六、办理流程: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提取原因证明材料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定区管理部提出申请(地址:嘉定区金沙路75号302室,咨询电话:12329),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附件二),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手续齐全情况下,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2.携带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嘉定区管理部提

5、供的提取审核单及相关材料至建设银行新成路支行(地址:嘉定区新成路265号,咨询电话:59999848)办理提取手续。七、房屋租赁费用开票须知1、嘉定区公租房的承租人须携带相关房屋租金收据至嘉定区公租房公司(嘉定区南大街272号)财务部开具税控发票。租户如需在支付租金后直接提取发票的请致电59912697进行信息登记,每月月末至惠民家园4号101室签收领取相关税控发票。2、嘉定区公租房公司一般不提供跨年开票业务,当年房屋租赁费用税控发票最后开具日期为次年的3月底前,4月开始将不再受理隔年及之前的税控发票

6、开票业务。附件一 关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同意书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与              (身份证号码:              )系关系,现同意按《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以支付      (房屋地址)的年月至年月的房屋租赁费用。本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年月日申请人身份证号与承租人关系□本人□配偶、父母

7、或子女(承租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租赁房屋地址住房公积金账号补充公积金账号代办人姓名代办人身份证号租赁房屋类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他住房申请支付房租所属时间段________年月____日至________年月____日月租金____________元承租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补充信息(注:家庭成员中的公积金缴交人按照缴交基数确定月工资收入,其他人按照申报额确定)姓名身份证号与申请人关系月工资收入配偶配偶________元其他成员1________元其他成员2________元其他成员3___

8、_____元其他成员4________元注:以上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需另附备注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所述的全部内容,承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违法行为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上述内容申请人/代办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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