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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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是站在新世纪的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法治,是指依法

2、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德治,是指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信用、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

3、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当前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首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而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传统就是德治。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的儒家思想十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把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思想,这一传统至今对人们的心理仍有深刻的影响,人们在评价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地区的时候,

4、都会十分注重社会风气、社会的道德水准。在现代条件下,法律作为可以量化操作的形式规范,他所能规范的是人们行为的外在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结果为对象,而很难顾及行为的动机。道德则不同,它更多的是以行为的动机来衡量行为的效果。加入WTO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各种价值目标的碰撞,而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恰恰会漠视这一点,如果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不能有效的体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就难免的会出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形式的冲突和背反、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和矛盾,调查报告《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例如,某些城市制定的在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

5、定,由于这种规定,漠视了广大群众长期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认可,使人们对冷冰冰的法律规范产生了排斥和抵触情绪,因而这样的法律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必将会面临困境,笔者认为这是在立法活动中重法轻德的必然结果。与此相反,在一些地方立法中重德轻法的现象也时常出现。例如,前几年某城市通过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中,规定行人违章被机动车辆撞死或撞伤,机动车的司机或车主可以不承担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只注重了道德的要求,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是典型的将道德规范法律化。笔者认为这是立法活动的大忌,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应当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其次,法治与德治相结

6、合是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措施。法治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但实施法律的则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执法者。因此,能否公正、准确的把握立法宗旨,在执法环节上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全取决于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古今中外,立法者为了尽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会在立法活动中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让执法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如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规定,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的规定等,就属于此类情况,因此,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具有了一些自由裁量权,如执法者在庭审或诉讼

7、过程中所具有的在证据采信方面的权利就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但这里的“事实”在诉讼活动中需要经过审判人员的认定才能转化为证据,进而才能成为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依据。由此可见,保证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行政执法过程,我国的行政法规十分完善,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越权的行为仍不断出现,并且成为滋生腐败的“病灶”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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