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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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  《文物》1999年第5期《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介绍的户籍类简牍中有两枚乡劝农掾所作的券书,内容涉及官府对“吏”及其家人的管理,值得加以重视。  这两枚简的形制为木牍,释文与图版分见此期《文物》页19及彩版叁:1和肆:1。不过,释文存在少量讹误,此前我曾做过一些订正[1],最近又有个别改动。先将经过修改的两简释文断句、移录如下:简一(J22-2543)1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辄科[2]核乡界,州吏三人,父2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3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简

2、二(无编号)1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伏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2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欧病;一人被病物故;四人其[3]身已送及,3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4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这里又对简二的原释文做了五处修改:行一的“‘伙’处”改为“‘伏’处”;行二的“‘颐’病”改为“‘欧’病”、“‘被’病”“改作“‘被’病”,这两处从谢桂华先生的意见;“其身已‘逸’及”改做“‘送’及”;行三的“限‘田’”改成“限‘佃’”。  原释“伙”处,意不可解。“伙”字后起,

3、不见于宋以前的字书,三国时更无此字,当误。细审图版,并联系上下文,似为“伏”字而脱去右上的一点。《文物》2000年第5期封二刊出的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汉代帛书(T0114③:611)五处出现了“伏地”,“伏”字右上的“点”均不明显,或是用横划略向上挑表示,或是“点”划紧贴在横划右侧,字形与简二中的相近。“伏处”亦成词,《庄子·在宥》有“故贤者伏处大山嵁岩之下,而万乘之君忧栗乎庙堂之上”;《北史》卷6《齐本纪上》载高欢语“生平天柱时,奴辈伏处分如鹰犬”(页213)。“伏”有“居住、居处”意,《左传·定公四年》:“寡君越在草莽,未获所伏。”杜预注“伏,犹处也。”此简“伏”“处”同义连用

4、,做名词,指居处,具体来说指父兄子弟的去向与下落。后面的简文分6种情况详细说明23人的去向,正是对上级这一要求的回答。简一中的上级来书未规定要“条列”“伏处”,简文也相应地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原释“其身已‘逸’及”,“逸”通常解释为“逃逸”、“散失”或“隐逸”,若此,全句含义费解。谛观图版,此字应释做“送”。“其身已送及,随本主在官”意指这四个人已被送到官府,不在家中。同期《文物》王素、宋少华、罗新所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页32所举的“师佐籍”中有:“其师佐廿九人妻子五十五人今见送”(12-5899),可以与简二同观。师佐与吏身份固然有别,但相差不大,可以旁证此说不谬。  

5、原释“限‘田’”,据图版,显误,应为限“佃”,文意待考。前引王素等文页38举一简“入都乡嘉禾二年佃吏限米□”(5-1408),说明当时存在专门的“佃吏”,“限佃”应与此有关。  这两枚简的形制相同,内容基本一致,书写的时间也相同,属于一类文书,大概也是一种“莂”,确切的名称还需研究。两文书“破莂保据”的时间均为嘉禾四年(235年)八月廿六日,可能与汉代的“八月算民”的制度有关[4]。而简中所谓“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及“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在唐代的“乡户口帐”的结尾还可以看到类似的语句。据唐长孺与宋家钰的复原与研究

6、,唐代吐鲁番出土的贞观年间的“乡户口帐”的末尾做:(牒件通当乡)户口……并皆依实,若后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罪,谨牒。贞观十八年三月日里正阴曹曹牒里正李(下缺)里正(下缺)[5]宋家钰认为“牒件通当乡”说明它是县府通知各乡呈报本乡户口统计数。总体上看,唐代“乡户口帐”与这两份孙吴文书制作的背景相同,只是书写格式的细节上有些差别。  仔细分析,这两份文书的内容也存在一些不同。除了上举的“伏处”的有无外,两者的核查办法也有区别,简一谓“科核乡界”,后文则说“以下户民自代”,似文书内容为有关人员自己申报的,类似唐代的“手实”,而简二是“隐核乡界”,下面又说“隐核人名、年纪相应”,“隐”有审察揣度

7、的意思[6],“隐核”的含义是计算、审察核实,具体来说是根据已有文书进行核对,大约无须当事人申报。它应属与“科核”时的“户民自代”相对的办法,不必惊动百姓。“隐核”与“科核”或许代表了当时户口核查时的两种不同方式。  综合两文书的记载,嘉禾四年两乡的吏的“父兄子弟”有7种情况。一是有病,如“刑、踵、聋、欧病”;二是“叛走”;三是“物故”身亡;四是“随本主在官”;五是“细小”;六是“限佃”;七是“给县吏”。有病者大概要免役,王素等文页33列举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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