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中止问题的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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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中止问题的分析论文..案情:在原告洛阳客香来餐饮公司诉被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公司等三单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诉讼中被告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客香来及图”商标的申请,该申请被受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客香来及图“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客香来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的合法有效存在乃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该商标注册不当的评审申请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有直接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2、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在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9月14日、2004年4月14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金色港湾”商标..,诉讼中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商标提出异议,且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因此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郑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未予中止继续开庭审理。评析: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

3、要求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申请以对抗原告的侵权诉讼。如果商评委受理了被告的撤销申请启动商标评审程序,此时法院是否应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现行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而正确处理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不仅关系到维护合法的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保护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相关问题。一、商标侵权诉讼中处理“中止”问题的一般原则。为避免被告滥用商标撤销评审程序故意拖延诉讼,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商标权人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公众利益的后果的出现,应坚持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出现被告提出要求

4、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的申请并已被受理的情况下一般不予中止诉讼,但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其理由主要是:第一、根据我国商标评审相关规则规定及实际情况,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的时间将会长达2到3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裁定不服,还可以在30日内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正常审理期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上诉审理期限是2个月,经批准还可以相应延长3个月和2个月。这样一个商标异议最终结果的处理可能需要2到3年时间。如果法院根据被告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动辄中止诉讼,将会导致注册商

5、标专用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商标权人的正常经营将有可能受到巨大的冲击,经营者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会严重受挫。法律赋予的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势必会成为一个“瘫痪”的权利,原告眼看别人肆意侵权利却无可奈何,而被告可能滥用该撤销程序达到继续侵权或拖延诉讼的目的。即使原告几年后胜诉了,但迟来的公正非公正,这违背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也违背了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更不符合当前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潮流。第二、司法权是独立于行政权而存在的,商标侵权的判断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商标局的职责是决定是否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涉及商标是否侵权的判断。第三、当被控侵权

6、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时,如果被告提出商标异议时也不应当中止。因为商标是否注册只是表明被告是否拥有某种权利,并不表明被告行使这种权利就不侵犯在先取得的权利。同时,虽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也涉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但是注册过程中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并不等于商标侵权的判断。第四、如果所有案件都需要等待行政裁决的结果,人民法院的审限将无限延长,不符合人民法院目前所倡导的“公正与效率”的原则。二、商标侵权诉讼中处理“中止”问题的例外情况。根据上面分析,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应中止诉讼,但是如果一律不中止诉讼,也有可能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不

7、公正。这是因为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质审查并不是覆盖一切的审查,例如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他人非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企业名称权、域名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并不进行当然的主动审查,一方面商标局或商评委不可能主动对于上述前四种无须经授权而自然产生的权利以及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查,除非在先权利人在公告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在授权后提出撤销申请;另一方面;商标局或商评委对于后三种须经授权而产生的权利因与注册商标不经同一机关授权而无法进行主动审查,除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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