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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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性质与效力【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燕。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忠。陈某燕与陈某忠原系大学同学,两人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自1995年起两人开始创业,婚后以陈某燕亲属的名义成立了11家公司,其中8家为销售公司,3家为生产公司,主要产品为喷绘机。2007年7月,陈某燕与陈某忠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约定8家销售公司归陈某忠所有,3家生产公司归陈某燕所有,并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及违约责任。双方离婚协议规定:陈某忠以及陈某忠的亲属及所有关联公司不得自建与陈某燕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工厂,不得从事与陈某燕性质一样的产品生产

2、和销售业务,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违反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陈某忠必须向陈某燕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协议生效后,8家销售公司依约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登记,之前8家销售公司中由陈某燕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全部变更为陈某忠或其亲属。2007年12月,陈某忠开始担任上海某喷绘机公司销售顾问,与此同时其所有的8家销售公司停止销售陈某燕公司的产品,转而销售上海某喷绘机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嗣后,陈某燕以陈某忠违反离婚协议书中竞业禁止约定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忠承担违约金1000万元

3、。【审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陈某燕已忠实地履行了约定义务,陈某忠也已获得约定利益,但陈某忠未恪守承诺,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从事损害陈某燕利益的事项,并故意规避违约责任,故陈某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陈某燕与陈某忠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陈某忠得到的对价及实际造成的损害等各方面因素,酌定陈某忠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陈某燕要求1000万元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陈某燕、陈某忠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燕坚持一审中

4、的主张。陈某忠否认违约,不同意赔偿50万元违约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2.陈某忠是否违反了上述协议;3.如果违约,陈某忠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特定营业主体对与之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营利性竞争行为的禁止。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当事人之间确有约定竞业禁止的必要,因为陈某燕依离婚协议所有的3家生产公司,如果失去多年积累的销售渠道支持,其价值必将大打折扣。陈某燕与陈某忠

5、的竞业禁止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由于竞业禁止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审查。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陈某忠违反了约定义务。虽然陈某忠在一、二审中均抗辩称8家销售公司在法律上与其没有关系,8家销售公司的不代理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陈某忠仍应承担因8家销售公司不代理陈某燕公司产品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离婚时公司的价值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

6、失,1000万元的违约金并无不当。由于陈某燕在二审期间自愿表示下调违约金数额,法院判决将违约金调整为300万元。【评析】一、对本案的不同观点随着我国私有经济中家族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增,越来越多的离婚诉讼涉及对双方共同经营企业的分割。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共同经营的企业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一方补偿另一方之后由一方继续经营;二是将企业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分割所得转让款;三是双方继续共同经营或约定由一方经营,按股权比例收益。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角度看,本案的新颖性在于当事人选择了一种比较特别的方式,即对共同经营的企业进行业务分割,分别经营,并

7、约定任何一方不得经营与对方有竞争的业务。为了保证双方在分割经营之后各自的企业仍能够保持之前的盈利能力和营业收入,自然需要对双方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方式进行必要的限制,竞业禁止条款遂成为理想的保护手段。试想,如果没有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企业分割后一方与竞争对手联手,不仅会使另一方的企业价值大幅降低,甚至会在激烈的竞争中惨遭淘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预期利益也难以实现,本案即为一例。然而,对于本案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其性质和效力,在本案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理由是,竞业禁止协议

8、是对竞争的限制,涉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就业权,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对于约定性竞业禁止,我国目前仅有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第二十三条是授权性规定,即只有劳动者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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