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几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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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几个问关键词:注册商标标识/犯罪对象/行为方式/情节严重/主观罪过内容提要:刑法理论界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研究相对薄弱。本文从历史沿革角度研究本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的逐步完善;提出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犯罪对象应包括注册服务商标标识;区分伪造与擅自制造应以是否具有印制商标标识经营权和是否受商标所有人委托为标准;“情节严重”应在完善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本罪的主观罪过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213条至第215条的规定,建立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核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

2、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补充的商标犯罪体系,对于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商标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理论界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探讨则相对薄弱,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仍有疑问。针对实践中存在着的大量涉及商标标识的违法犯罪现象①,笔者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使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深入。一、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的历史沿革现行《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加以规制,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假冒商标罪”。为适应惩治和预防有关商标犯罪的需要,1982年8月23日,第五

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其中第40条对这种行为并没有单独确立罪名和法定刑,而是作为假冒商标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定罪量刑的。1985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将注册商标标识的有关犯罪行为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下来,②将此种行为的罪名确定为假冒商标罪,而法定刑自然也是按照假冒商标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裁量。此种立法方式扩大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面,将假冒商标罪中的商标作了扩大解释,而扩大解释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超出语词所具有的通常的含义;而且商标和商标标

4、识虽然有联系,但区别也显而易见,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相关内容中详细阐述。为此,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同日公布的《商标法》第40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虽然明确规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但未明确应如何定罪处罚。《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5、,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这是在我国刑法上正式确立了本罪,将其从假冒商标罪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但是,对于罪名的确定,仍存在争议。③在对新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立法机关基本采用了《补充规定》第2条的内容,但是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内容修改为“情节严重的”,设置独立的法定刑,又增加了管制刑这一刑种,使其罪状、法定刑最终成为现行《刑法》第215条的内容。根据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

6、刑法第215条的罪名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至此,结束了长期以来该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论,统一了认识。当然,从1997年新《刑法》实施至今,该罪在一些问题上又产生了新的争议。二、犯罪客体与对象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④因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代表的一系列注册商标管理制度的实施。但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还应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无论是非法制造

7、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还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都不是商标犯罪的终点。实际生活中,这两种行为绝大多数都被用来从事假冒一些名牌商品的注册商标或者是销售假冒一些名牌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甚至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这些商品被消费者购买后消费者并没有真正拥有其预期的价值,自然侵犯了消费者对优质、名牌产品或合格产品的合理期待权。因此,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应属于复杂客体。对于本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刑法》第215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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