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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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年月日引言----“六尺巷”的典故清康熙年间,张英担任大学士兼礼部尚书。他老家桐城的官邸与吴家为邻,两家院落之间有条巷子。后来吴家要建新房,想占这条路,张家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将官司打到当地县衙。县官考虑到两家人都是名门望族,不敢轻易了断。这时,张家人一气之下写封加急信送给张英,要求他出面解决。张英看了信后,认为应该谦让邻里,他在给家里的回信中写了四句话: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阅罢,明白其中含义,主动让出三尺空地。吴家见状,深受感动

2、,也主动让出三尺,“六尺巷”由此得名。小调解大和谐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烦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调解是指经纠纷当事人的同意,由第三方介入纠纷协商、解决的过程,促使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消除矛盾的制度。调解主要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是化解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前言

3、人民调解制度变迁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在新中国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1989年国务院在《通则》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司法部于2002年9月26日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

4、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人民调解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由此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的特征人民调解特征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自愿、

5、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原则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

6、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1、调委会的性质: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2、调委会设立主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定,必须设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7、。3、调委会成员: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4、委员产生和任期: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成年公民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或工作纪律不得偏袒一方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如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

8、以罢免或者解聘。调解程序图调解程序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受理审核受理范围: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不受理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申请主体: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亲属、邻里、同事等代其申请。申请形式:口头申请,书面申请。调解程序事实调查及调解结案、回访制作卷宗1、指定1到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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