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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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  摘要:由于快速推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大潮已然形成。在这一趋势下,目前国内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愈发显现,实行金融混业监管势在必行,然而就如何实施混业监管仍然众说纷纭。次贷危机后,西方包括英美在内的发达国家纷纷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了混业监管理论,研究英国的改革新措施,对于我国未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混业监管;双峰模式;金融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也一日千里,时至今日我国的金融市场格局较之上世纪90年代已发生了巨大的

2、变化。分业经营的界限逐步被突破,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已经来临。而年中爆发的”626股灾“使得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被暴露无遗,市场对于混业监管的呼声与日俱增。加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加强金融监管提出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任务,而前段时间公布“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指出要改革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笔者认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时机已经来临。  一、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监管的必要性  自2004年我国对于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步解除,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也步入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时期,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无法满足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实行金融混

3、业监管势在必行。  (一)现行监管体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协调不够  我国早期原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全面负责金融监管职能,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其在证弧行和保险方面的监管职能被先后分离,转而由证换帷监会和保监会来专门分管,最终形成了现行的由“一行三会”所构建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介与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实行这一体制无可厚非,但这一体制在当下已不符合我国已经形成的金融混业经营的大环境,该监管体系造成了几个市场之间的联系被切断,导致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协调不足。监管机构众多,层次不清,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

4、工与协调存在问题,“都要管”或“都不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形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  (二)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对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金融主体实施有效监管  从世界金融发达国家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历程来看,在立法层面都首先对于可以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金融主体予以确认,其中最重要的主体就是金融控股公司。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立法上对此态度暧昧,既未对其性质予以确认,也未明确禁止其存在。因此像平安保险、中信集团、光大集团这样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具有不明确性,故对其进行监管的主体也存在不明确

5、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三)“地盘意识”现象普遍  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三个监管部门往往把监管当成了主管,把所有监管对象当作自己的下属部门加以监管。例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监管部门会有官员列席,这种情形在全世界都是特例。因为董事会会议一般都会涉及公司的内幕消息,监管部门一旦列席也会成为内幕消息的知情者,但作为监管部门,在内部交易审查中则有可能被豁免。此外,监管机关对于被管辖的机构想做别的业务往往采取鼓励态度,但当别的机构想做自己管辖范围的业务时,就以各种理由阻挡,导致开展一项业务需多部门拜访,决策时间长,严重制约

6、市场的发展。  二、次贷危机后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目前业内普遍认为,需不需要实行混业监管已不是问题,而如何实行混业监管才应该是关注的重点。对于实行混业监管,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完全统一模式即“超级监管者”模式与双峰模式。次贷危机爆发后,相比于危机中蒙受重大损失的英美等国,澳大利亚和荷兰则能够在危机中保持发展并迅速恢复金融稳定,与两国所采取的双峰型监管模式有直接关系。因此危机后,英国将原来”超级监管者”模式向双峰模式方向进行了改革。  (一)双峰模式  “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之目标应当是“双峰”的:一是审慎监管,

7、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1];二是行为监管,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欺诈和不公平交易,在一定意义上行为监管与[1][2][3]下一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是等同的。由于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两者的监管目标不同,导致其在具体使用的监管工具、对监管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性,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差异,所以当两种监管同时由一家机构负责的时候,就会导致对其中一方的忽视,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持金融稳定这两个监管目标之间难以保持平衡[2]。双峰监管模式就是由该理论发展而来,即分别由不

8、同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监管专门机构各自以完成自己的监管目标为宗旨行事,再加上合理的协调平衡机制,确保其各自的监管目标都得以实现。  (二)英国改革措施  根据原来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而设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是独立运行的非政府机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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