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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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推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

2、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等。第四条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业绩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当年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依法编制预算方案,并且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5-(一)坚持战略导向。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结合

3、福建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目标,薪酬水平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省主导产业倾斜。(二)坚持效益导向和兼顾公平相统一。以经济效益为前提,建立健全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联动机制,实现工资能增能减,提高企业效率。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提低、扩中、限高”的要求,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关系。(三)坚持分类分级。根据所出资企业的功能定位和经营规模,分类科学设计工资决定机制,对于条件成熟的企业可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根据管理层级,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内部收入分配关系。(四

4、)坚持市场决定与出资人依法调控相结合。省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控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根据各企业所处行业,分行业进行薪酬水平市场对标,保证企业员工薪酬水平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基础调节作用。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省国资委职责:(一)依法研究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调控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对所出资企业本部薪酬水平进行对标分析,科学调整工资总额基数。(二)审核所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所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报告及执

5、行工作进行清算和监督管理;备案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15-(三)备案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对其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第七条所出资企业职责:(一)依据本办法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组织开展本部及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二)制定权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按出资关系实施分级管理、逐级审核,负责审核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对其预算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推动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6、改革,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快形成个人收入与岗位责任、贡献和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的增长机制。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编制、申报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有关数据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所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由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第十条-15-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经省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清

7、算数为基础编制,所出资企业在岗职工数量在员工总量范围(见附件一)内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在员工总量范围外增人不增资、减人减资。新建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初次确定、并购重组以及特殊情况下企业工资总额基数调整由省国资委综合研究确定。第十一条工资总额基数分为基本工资基数和效益工资基数。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比例,根据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情况,每五年重新核定一次。企业出现重大变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第十二条工资总额增长实行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效联动机制,详见附件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幅。工效联动机制包括基

8、本工资联动机制和效益工资联动机制,工效联动机制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第十三条基本工资联动机制参照福建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水平,综合考虑企业效益状况确定。第十四条效益工资联动机制采取效益工资增减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减同向挂钩,综合考虑人工成本利润率情况和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第十五条企业有下列事项的,可以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单列管理:(一)经省国资委认定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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