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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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暂行办法随着我校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境内外许多知名大学进一步加强了与我校的合作与交流,双方学校互派本科生交流学习是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之一。交流学习对大学的学术发展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对我校学生派出交流期间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以下简称课程认定)标准和程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第一条国家或学校公派(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教务处备案的院级学生交流项目)的境内外交流项目,所修课程按照交流协议结合本规定予以认定。经学院及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内外参加的短

2、期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学生本人提出课程认定申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一般只能认定为我校选修课)。未经学校批准的,以自费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内外大学学习、实习者,学校不予课程认定。第二条按课程内容相同的原则,根据接收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学习证明及交流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读课程的内容,认定成我校课程计划内的课程名称、课程属性(通修课、通选课、专业教育课等)、课程成绩和学分。第三条对于我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交流生在接收学校无法修学,则需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或申请免修考试。第四条交流期间学习成绩必须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3、)。第五条学校鼓励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选修的非我校课程计划内的课程,免收该课程的学分学费。-3-一、组织协调第一条教务处负责全校组织协调,相关学院负责课程认定具体工作。各学院应以分管教学院长负责,组织交流生课程认定工作。在派出交流前,指派专人(以教师为主)指导帮助学生了解接收学校的课程设置、选课等学习活动。在学生返回后,相关学院负责其课程认定相关事宜。二、成绩转换及记载第二条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学生的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考查课采用通过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合境内外高校与我校实际,大

4、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若交流学习成绩以百分制或通过制记载,则可直接登录我校教务管理系统。2.若交流学习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酌情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A+AA-B+BB-C+CC-D+DF百分制成绩95-10090-9485-8982-8478-8175-7772-7469-7166-6863-6560-620-59(注:若接收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3.若交流学习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5、不及格”的形式记载,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4.若有其它计分形式,由相关学院与教务处协商确定转换方法。三、课程认定基本程序第三条学生返校后第一时间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本科交流学习课程认定申请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一份。第四条-3-相关学院教务秘书汇总学生申请,提交分管教学院长,组织对学生的课程认定。认定后,将分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及接收学校成绩单原件上报教务处,成绩单复印件留学院存档。第一条相关学院教务秘书负责将转换后的学生成绩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第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

6、实施,由教务处负责最终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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